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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章 秦法秦律 (4 / 6)
这十条法规是新《秦法》的基础十条。相当于帝国的宪法。
十条宪法中规定了皇帝的绝对权威和无上权利。但是又限制了皇帝对内政的绝对影响力。可以说这是秦旭打算拿对政策的约束换取对军权的绝对掌握。
同时,作为辅助法律。秦旭还颁布了《大秦帝国刑名律》,《大秦帝**爵律》,《大秦帝国民事律》,《大秦帝国行事律》《大秦帝国帝王赏罚律》。。。。。。。一共十大律。作为对《秦法》的新一次补充。
《刑名律》规定了帝国居民的生杀大权不是掌握在皇帝手中,而是掌握在三公手中。一旦有人犯死罪,只要不是涉及造反谋逆的大罪那这名犯人的最后死刑定罪需由三公进行最后决定。三公一旦决定,皇帝都无权更改。这样就等于将司法权从皇帝手中剥夺出来。皇帝不再能任意决定子民的生死。
但《刑名律》规定,皇帝有随时调查和拘押官员的权利。只要皇帝怀疑官员有谋反,贪污受贿等渎职行为,皇帝可以调动镇楚司进行拘押审讯。国有三十六郡,若有十九个郡的御史同时检举一名官员,皇帝必须下诏将其拘押审讯。
这样,皇帝又对官员有了绝对的威慑力。
《军爵律》是依照商鞅的军功授爵制制定的律法。商鞅规定:斩敌一级者,封一级爵“公士”;斩两级者两级爵“上造”;斩四级爵者,封三级爵“簪枭”;斩八级者四级爵“不更”;依次类推,接下来是“大夫”“官大夫”,“公大夫”“更车”,“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彻侯”。
这个基础上,《军爵律》
公、侯、伯、子、男五等文武官员的世爵。
这五等世爵不是军职,而是单纯的爵位。和军功所授的爵位可以同时并有。
秦旭还细分了各个军爵和世爵的待遇。总体来说,爵位越高,所获得权利越多。责任也越大。
而获得侯爵者可免一次非谋逆大罪的死刑。不能转让,不能世袭。
《民事律》规定了公民裔民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拥有国内共场所的优先进入权。只要拥有公民身份,帝国除皇宫等军事民政机构外,都拥有优先进入权。任何个人或家族不得以私法进行阻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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