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5年帝国宪法草案 (4 / 14)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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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帝国宪法草案 (4 / 14)
        〔一〕皇帝名义上为帝**队和奉调为帝国服现役的各省民团的最高军事指挥,并授权帝国总理行使帝国最高军事指挥权。皇帝有权对危害帝国的犯罪行为颁赐缓刑和赦免,但弹劾案除外。

        〔二〕皇帝有权接见大使和公使,任免帝国的总理,以及授予或剥夺帝国公民贵族爵位。

        〔三〕皇帝经咨询参议院并取得其同意,有权缔结条约,但须有出席参议员总数的2/3(含2/3)表示赞成。

        〔四〕皇帝有权为每个省委任参议员一名,以及委任临时参议员填补在参议院休会期间可能出现的议员缺额,但这些委任需于参议院下期选举结束时期满。

        第三款

        在非常情况下,皇帝得召集两院或任何一院开会。如遇两院对休会时间有意见分歧时,皇帝可令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间。

        第四款

        皇帝不受司法管辖,亦不得被弹劾;但其经国会两院2/3多数认定的,违宪及叛国的言行不被视为有效。

        第五款

        自本宪法实施之日起,皇帝不再行使超越本宪法第二条规定之外的权力。

        第三条帝国总理

        第一款

        〔一〕总理大臣行使帝国行政权。

        〔二〕总理大臣由皇帝任命和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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