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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帝国宪法草案 (3 / 14)
皇帝驾崩或退位,并指定一名以上继承人,帝国全体公民可就继承人选进行全民公决,结果按简单多数,视为有效。当公决出现一人以上获得相等之最多票数时,帝国总理大臣的投票应按两票统计。当皇帝驾崩或退位前未指定继承人,以及指定继承人均死亡或在此时并非帝国公民时,由帝国参议院推选2名以上帝国公民作为继承人选,交付全民公决。
帝国就以下事务进行全民公决,公决结果超过帝国公民人数半数,即视为有效:修改宪法第一条;让渡帝国领土给外国或藩属国家;允许帝国的一部分独立。
帝国由皇帝提案,或参议院2/3以上(不含2/3)表决通过,或帝国公民征集到全帝国公民1/5以上签名,可就包括帝国宪法在内的任何议题举行全民公决,但此种全民公决,需要获得全体公民人数超过2/3的赞同,方视为有效。
帝国公民的全民公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因性别、年龄、种族、籍贯、宗教、信仰、财产和受教育程度,而被国家或地方加以剥夺或限制。
第十款
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由帝国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帝国皇帝
第一款
〔一〕帝国的人民拥戴帝国的皇帝享其权位。
〔二〕皇帝为帝国元首,对外代表帝国,对内对帝国人民负责。
〔三〕皇帝终身任职。自继位起,皇帝有权指定任何数量的帝国公民作为继承者,有权在在位期间的任何时刻修改继承者名单。
〔四〕新皇帝在开始执行皇权前,须作如下宣誓:
“朕郑重声明,朕定当不负帝国人民的委托,忠实执行帝国皇帝责权,竭尽全力贯彻、保护和捍卫帝国宪法。”
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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