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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帝国宪法草案 (2 / 14)
帝国人民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得在等待审判及审判期间被施加除限制自由以外的任何刑罚,或遭受以除限制自由以外的任何刑罚的威胁。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第七款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下列权利:
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省和地区的法庭予以公开的审判,其被逮捕到审判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
得知被控告的性质和理由;
同原告证人对质;
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
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八款
凡在帝国出生或归化帝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年满18周岁者,均为帝国公民。
任何地方行政和立法机关,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帝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和法规;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
第九款
帝国人民行使其最高权力的方式为全民公决。
全民公决为全体帝国公民行使,帝国公民每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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