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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官制 (9 / 23)
瑞灾蝗、户口赋役增减,当界丰俭,盗贼多少”,就是吏部考核州、县官吏政绩的标准。
各州县每年造一次计帐,向尚书省报告户口及明年所征的课役。《新唐书;食货志》说,
各州县必须把每年征税的数目“书于县门、村坊,与众知之”。所以,州县官员的选任,
得人与否,对封建政权的稳固关系甚大。唐自太宗开始,就很重视地方吏治,据《贞观政
要》卷3记载,他曾说自己“居深宫之中,视听不能及远,所委者惟都督、刺史,此辈实
理乱所系,尤须得人。”他亲自过问刺史的选用,并把各地都督、刺史的名字写在屏风上
,凡作“善事”的就在其名下记上一笔。贞观八年(公元634年)又派李靖等13人为诸道
黜陟大使,到各地巡查,升迁廉吏,惩罚贪官,问民间疾苦。州府的判司及县的簿、尉,
虽然职位不高,但一般也是进士及第后的起家之官,若上有官员提携,下有州县推荐,几
经迁转就可能入朝为郎官、御史,甚至可以外派为州刺史,直至藩帅,所以唐代一些高级
文职人员大多在基层担任过这类职务。唐代首都或陪都所在地有“府”的建制。玄宗开元
元年(公元713年)改雍州为京兆府,洛州为河南府,并州为太原府,长官称“牧”,由
亲王挂名遥领,实际主持府政的是“尹”。如上都京兆尹、东都河南尹、北都太原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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