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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官制 (8 / 23)
、下州刺史皆正四品下,其下佐官仿上州,但不全置。别驾(中州不置)、长史、司马称
为“上佐”,唐制规定,凡刺史缺员或为亲王兼领时,上佐可代行州事。但在一般情况下
,上佐并无具体职任,因其品高俸厚,又不亲实务,故多用以优待宗室或安置闲散官员等
,所以白居易称这类官为“送老官”。诸曹参军分掌各州府的军政、财政、刑法、农田以
及户粮诸事务,称为“判司”。诸曹“判司”由各州录事参军事统辖。未设司马之州,录
事参军为刺史之佐,处于综领督察的地位。县的长官不分大小统称令。京县令,正五品上
;畿县令,正六品上;上县令,从六品上;中县令,正七品上;中下县令,从七品上;下
县令,从七品下。佐官有县丞、主簿、县尉等(京县增设录事2人)。《新唐书•;
百官志》说:县令掌导风化,察冤滞,听狱讼。凡民田收授,县令给之。每岁季终,行乡
饮酒礼,籍帐、传驿、仓库、盗贼、隄道,虽有专官,皆通知。可见县令统管一县所有军
政事务,亲自处理刑狱。县丞为之副,县尉分判众曹,催征租赋,主簿掌文书簿计。此外
,还有七曹佐官,是应州府七曹而设,因事务不多,一般不常设。州、县官员都是“亲民”之官,一方面要负责刑狱治安,征敛赋役;另一方面要“宣扬德化”、“劝课农桑”,
“务知百姓之疾苦”。因此,《册府元龟》卷636《铨选部;考课》说:“殊功异行及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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