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第13章 严查舞弊贪污案 (2 / 4)
不过,唐代科举中既存的一些防范措施,主要针对着考生一方,对于主考官在录取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则明显缺乏制度层面的防范。当时的科场还没有实行糊名、誊录制度,考生的姓名、笔迹都清清楚楚地显示在卷面上,从而给主考官在录取时“对人不对文”提供了充分的自由;唐代科举考试中盛行的“通榜”制度,更为考场舞弊大开了方便之门。
△程千帆先生认为对唐代发展起着促进作用的并非科举制本身,而是科举制度下形成的行卷这一风尚。
所谓“通榜”,就是在考试之前,主考官本人或由他委派专人向社会各界征询举子的德才声望,制成榜贴(名单),供录取时参考。在这个过程中,达官显宦、文坛名人等社会名流的推荐至为关键。因此,举子们在应试之前,便多方奔走,到处拜叩公卿,献上文章和礼物,以博取他们的赏识并进而向主考官推荐,?时人谓之“求知己”、“投卷”、“行卷”或“温卷”。
“通榜”制度的公开实行,使录取过程中的舞弊现象合法化。官僚贵戚和举子们于是竞相请托,如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述略》所指出的,所谓“贵者托以势,富者托以财,亲故者托以情。”因此,在唐代科举史上,常常出现一种不正常的现象:有时考试还未举行,主考官已经根据“榜贴”内定了及第者甚至状元的人选。这种做法在后人看来无疑是极严重的舞弊,但在当时,人们却把它视为极正常的现象。
二、两宋时期
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员的制度,一方面把选拔官员的权力集中到朝廷,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另一方面,科举制的实行,也为一大批出身庶族的平民知识分子进入仕途提供了机会,从而促成了社会相对开放和社会阶层的上下流动。但是,隋唐两代的科举考试制度毕竟处于草创阶段,制度的不完备导致了舞弊行为的公开化。例如,世族权贵们借助“榜贴”制而使其子弟谋得官位合法化,主考官和庶族官僚则通过荐引和提拔庶族举子,在推荐人、主考官和及第者三者之间结成“座主”、“门生”之类朋党关系,等等。
△据不完全统计,唐代进士科的士族占比达到了约80%。出自王伟《进退之际:唐代士族与科举取士制之关系》。
因此,赵宋王朝在继承隋唐科举选官制度的同时,对科举制进行了改进和完善。北宋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太祖下诏禁止朝臣“公荐”举子应试;并规定凡官宦子弟“有登第者,礼部具姓名以闻,令复试之。”太宗雍熙二年(985年),又实行“别试”制度,规定举子如与各考官有亲戚关系,必须回避并另置试场考试。这些制度的实行,基本上杜绝了唐代科举“通榜”制下主考官和朝臣贵戚们的舞弊活动。
△?电视剧《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剧照:齐衡参加?科举考试的场景。在宋代,即使像齐衡和顾廷烨这样的世家显贵,也希望通过科举实现阶层的跃升和家族的兴旺。
禁止“公荐”、实行“别试”等措施,固然消除了官僚显宦们对科举考试的公开操纵,却不能杜绝主考官、朝臣和举子们私底下进行的舞弊活动,以致上述措施颁行多年后,举子们投书献文、行卷请托的流弊依然盛行。于是,从太宗淳化三年(993)年开始,北宋朝廷对隋唐以来的科举制采取了一系列改进措施,以防范和杜绝科举考试中的舞弊活动的发生。宋朝推出的反舞弊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实行糊名、誊录制度。糊名又称“弥封”,就是将试卷上的举子姓名、籍贯、家世封贴起来,使考官们“莫知举子为何方之人、谁氏之子,不得有所爱憎、厚薄于其间”(欧阳修《论逐路取人札子》)。试卷糊名之后,考官还可以通过笔迹辨别举子的试卷,大中详符八年(1015年),又设置誊录院,规定殿试卷子由专人重新誊录后,再送交考试官批阅。
△?糊名制从唐代一直沿用到了清代
糊名弥封之法,实际上早在唐朝时就已试行过一段时间,武则天以试卷糊名“既乖委任之方,颇异铨衡之术”,诏令停止。宋朝的糊名制度,开始实行于太宗淳化三年(993年),最初只是在殿试进士时试行,真宗景德四年(1007年)推广到省试,仁宗明道二年(1033年)又进一步推行于诸州的发解试。糊名弥封与誊录之法结合在一起,有效地杜绝了主考官员通过辨识试卷笔迹**的弊端,从而确保科举考试的客观和公正性。
第二,严格审查考生资格,防范冒名顶替现象的发生。
糊名、誊录制度实行之初,举子们在考场上撰写的诗赋策论之优劣便成了决定其能否登第的唯一依据。由于朝廷无法预先考察举子应试前的学业、履历和操行,也就难免有些操行不端之徒靠诗赋文章蒙混登第。而中举当官的巨大诱惑,又驱使一些不法之徒干起冒名顶替的弊端:“盖士人既以本名纳卷,或别为名,或易以字,一人而纳二三卷。……举人文章不精,考官困于披阅,幸皆中选,乃以兄弟承之,或转售同族,奸诈百端,真伪莫辨。”
内容未完,下一页继续阅读
更多完整内容阅读登陆
《墨缘文学网,https://wap.mywenxue.org》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