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卷 关于针对兰教的误解(上 (11 / 14)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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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卷 关于针对兰教的误解(上 (11 / 14)
        所以说每一个人都是平等,每一种文明都是平等的。我们只不过都是在接受来安拉的命令之后来这尘世经历而已。

        万物非主,唯有我主。安拉是唯一,只不过因为安拉要教导不同地区的子民,所以他才会在人间有不同的面目。至于称呼,那只是各个地区的人的发音不一样而导致称呼不一样罢了。就像同样是人。中国人的发音是“re

        ”英国人的发音是“people”等。也就是所谓的语言假象。

        其实大家所要表达的意义是一样的。所以从根本上来讲,各个宗教各个文明都是相通的。

        一:兰教固步自封的根源和一些对于自由的限制。

        而之所以会有教派冲突,很大的一个原因就是一些文明自以为是上帝的正统,自以为高人一等,从而歧视其他的文明。要么是拒绝与他们所说的“劣等文明”进行对话,从而使他们自己越来越固步自封,或者不容许其他信仰的人对他们的宗教有任何批评建议,一旦有就要进行所谓的神圣之战,对对方进行rou体上的消灭。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另一方面非要固执的改变其他人的信仰,并还以为这是为了别人好。这一点在jidu教,后期兰教中尤为突出。传教是传教,但别人同样也有接不接受或者怎样接受或者自由进入或退出的权利。

        而后期兰教有些地区有些教法则规定,退出即意味着叛教,要受到惩罚。

        二:关于兰教双向化的历史探索。

        所以从根本上来说,兰教的双向化是可行的。并且无论是教外还是教内的无数仁人志士在这方面都做了无数的努力。以在中国的维尔为例。其中,维尔学者的学术活动起了重要作用。这主要是指具有“依智提哈德”法律创制资格的中国维尔学者如明清之际的刘智,王岱舆等面对中国社会和文化的新环境,新挑战,依据兰教的一整套立法原则和规程所做的创新工作。

        事实上,兰教在中国的传播发展,遵循着契理和契机的基本原则,并不断实现着本土化:所谓契理,就是从根本上合乎兰教的基本理念,契合兰教的根本精神。所谓契机,就是随顺时代的变化和大众的不同需要而不断地更新发展自己,并应机接物,方便施教。契理和契机如鸟之双翼,车之双轮,是兰教发展的两个重要基本点。

        从历史上看,兰教正是在契理的同时又能契机,才保持了它持久的生命力,从阿拉伯传到中国,从亚洲传到世界,并从古代走向了现代。兰教在中国的本土化是兰教契理和契机的生动体现,也是兰教既具有普世xi

        g,又通过地方化使其普世价值得以在中国土壤上充分实现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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