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弊端 (1 / 4)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第十三章:弊端 (1 / 4)
        计件工资,是中国制造业企业普遍采用的计酬方式。

        即按照完成产品数量,预先约定的工价,来计算员工工资。

        不以员工劳动时间计量劳动报酬,而是用员工劳动成果,来计算其工资。

        计件工资在中国的应用发展史,可追溯到1956年,并在1977年广泛普及,不断完善进步。

        四五十年来,能够釆用计件工资的企业基本都有使用,尤其是中小微型民营私营企业。

        KS公司工艺品加工生产也不例外,十几年来,一直按计件工资支付员工劳动报酬。

        为解决拿计件工资员工的加班问题,颜龙通过查阅资料获悉,早在1994年,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就有有关计件职工加班的规定。

        规定说道:“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上述条款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二百、三百支付其工资”。与2008年颁发的《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劳动者平时加班发1.5倍工资,休息日发2倍,节假日加班发三份工资,高度吻合。

        说服公司老板们,按国家规定发放加班工资也许不难,但是工艺品公司的加工生产现实情况,让颜龙不得不周详考虑,加班规定在工艺品公司实施的可行性。

        假如A员工,在劳动法规定的八小时法定工作时间内,本来就能完成十二件产品,拿一百二十元计件工资。实行加班规定后,A员工响应公司安排,延长四个小时工作时间,但因各种可能产生的原因,完成产品仍然只有十二个,按比例计算,四个产品算平时加班完成,公司就得发放A员工一百四十元计件工资。

        而且,这个加班与没加班的比例切割,相当有争议。

        如果A员工十二个小时完成十五个产品,按上班与加班时间比例算,有五个可以拿加班工资,碰到不讲理的,说加班做了七个咋办办。

        还有,员工为了增加个人收入,不在公司生产计划内,自动延长工作时间,自己加班干活怎么办。

        不仅如此,为解决实行加班工资规定,可能出现的问题,颜龙在研究工艺品公司劳动分配与报酬制度时,还发现存在着其他问题。

        内容未完,下一页继续阅读

更多完整内容阅读登陆

《墨缘文学网,https://wap.mywenxue.org》
加入书签我的书架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