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章、冲击3段(2) (3 / 3)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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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章、冲击3段(2) (3 / 3)
        《教师法》中明确指出: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他们理应受到社会成员的尊重,其一切权益都应该得到保护。

        教师作为一种职业,其社会权益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由其职业性质所决定的其教育、教学和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自主权联;

        二是教师职业所享有的诸如获得相应工资报酬、职称、奖励、接受培训等合法利益。

        但是,在教育的实践过程中,教师在以上两个方面的合法权益却常常受的侵害,特别是对于与教学活动相关的教学目标、教学方法或课程内容,他们往往被动的听从管理人员或教育理论家的指导,很难发挥其自主性。

        同经济收入和政治待遇相比,教师的社会声望较多的依赖于社会成员的主观意向,是根据社会成员对该社会中教师职业所具有的威望加以评价而得到的主观态度的综合。

        其影响因素有很多,既包括教师职业的经济收入、福利待遇等客观条件,也依赖于公众对教师职业特征的认识,诸如教师职业的重要性、知识水平、职业道德等。

        因此,社会声望对于教师整体社会地位有着重要的意义,衡量教师职业的社会声望可以从教师职业在社会公众择业趋向中所处的地位来判断。

        就目前我国的整体情况来看,社会成员对教师职业的态度存在着巨大的反差,一方面,教师职业的重要性在社会公众中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但在对人们就职的意向调查时,教师职业却往往无人问津。

        另一方面,教师整体分化严重,零点公司在对中国11个城市居民进行调查后发现,就职业声望而言,大学教师在所列出的18中职业中排第3位,而中小学教师则列第12位,差距明显。

        由此可见,就教师职业的整体社会地位来看,中国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并没有形成。

        这不仅严重挫伤了教师工作的积极性,而且失去了教师职业对广大优秀人才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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