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五章 秦法秦律 (2 / 6)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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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章 秦法秦律 (2 / 6)
        而在秦旭现在所看见地《秦律》中包括地内容五花八门。竟然有六处大面。十九处小面。以及九十多处地生活规范。类如:

        刑法。包括罪名。刑罚和刑罚地适用原则等。秦律地罪名近二百种。

        刑罚分为主刑:死刑、肉、徒、笞、流放。

        羞辱刑:耐(留发)、。

        经济刑:赀赎刑。

        株连刑:族刑、收等共八大类(其中经济刑和株连刑属于附加刑)。

        但还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每种刑罚又分为不同的等级。

        死刑有夷三族、灭宗、坑、车裂、体解、、腰斩、弃市、戮、剖腹、绞、囊扑、蒺藜、凿颠、抽肋、镬烹、定杀、赐死等。具五刑是秦朝独特的死刑执行方法。

        肉刑有~、、、宫等;徒刑有城旦(5年)、鬼薪、白(年)、隶臣妾(3年)、司寇(2年)

        1年)等。其他刑罚也各有等差。

        每一种刑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两种、三种结合使用,如:耐为隶臣,刑为鬼薪,+为城旦为城旦等。

        刑罚适用原则主要有:依犯罪人的身份等级定罪;区分共同犯罪与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集团犯罪从重,教唆青少罪犯罪从重;区分故意和过关故意从重,过先从轻;区分既遂、未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区分态度好坏,累犯从重,自首从轻,消除犯罪后果减免。

        此外规定了刑事犯罪的责任年龄。主要罪名:谋反、操国事不道、偶语诗书、盗、贼、不直、失刑、乏、违令卖酒等等。另,早在秦律中就已经有了对司法官员因各种情形犯渎职罪而对应的罪名。二、有关农业、手工业和商业方面的法规。秦律在农业方面对农田水利、山林保护、种子数量、庄稼生长和旱涝虫灾的报告等作了具体规定;在手工业方面对生产管理、劳动力调配、徒工训练和产品规格、质量的检等作了具体规定;在商业方面对商品标价、货币流通、外商经营登记等作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主要见十田律、)苑律、工律、均工、工人程和金布律以及其他单行法律的部分条款。三、为了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秦律还规定了一套诉讼制度(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审判机关为中央、郡、县三级政与司法不分。在中央,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审理全国案件。御史大夫和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地方行政长官主管所辖郡、县的司法。诉讼可以由受害人提起,也可以由国家官吏提起。限制子女、奴婢的诉讼权利。审讯时一般不主张刑讯逼供,重视现场勘验和搜集证据实行“书”报告制度。判决后准许上诉。

        此看来,《秦法》的确是最接近现代法律的法律。但是在此时的秦旭看来,《秦法》有太多的缺点。最关键的就是:法律篇名、条文繁杂;有的罪名就事论事,不似后世封建法律那样规范化;刑罚手段残酷;法律既鼓励奴隶解放,又保留和维护大量奴隶制残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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