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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显摆
上学前班的时候初识字,在学校操场的石板上比划,写了某教师名字,不尽兴,又写了“胖徒”两个人。本意是想写“叛徒”的(刚学的词,觉得新鲜),但“只怪当年识字差”,大别字一个。后来这字被人告发给老师,说要抓坏人。正惴惴不安时,怕被当场辨认揪出来,且听老师在班上解释,“说我胖,说明现在过得好,比过去过的好,大家吃得都胖,社会就更好。”此事就此烟消云散,我很感谢老师,救我何止一命。
也很感谢自己当年的无知,“所幸当年识字差”。
后来看到有乌台诗案,有孙悟空被压五行山,才知道以前因言获罪,是容易的一件事。不过层次稍有差别而已。因“维民所止”、“清风不识字”而杀头,充其量算是字案,因“多病故人疏”、“难以追陪新进”而遭黜,属于文祸,因“齐天大圣到此一游”、“燕贼篡位”被夷,则算得上胆识之罪了。
当然临罪的品味也不同,字案者只能惴惴不安,茫然不知所措,文祸者无可奈何,只好俯首认命,而胆罪者,往往得意于获罪之事,如果还有后来,可以当作炫耀的资本。比如现在的“到此一游”,梁某们的墨宝比比皆是。好在**了,因文字获罪不太容易,也止于版权的纠纷了。
人是否有显摆的本能?知一则欲显二,知十则欲显百。所谓知道的越多,显摆的欲望就越强烈。曾国藩说人有两大凶德,一曰“傲”,二曰“多言”,如果德不驭才,当然知识越多越反动。说话之前,要想想自己是否先有了显摆的动机,是否显摆的成分大于真正要表达的意见。
长见识,攒本事,不是为了显摆和炫耀。如果后来无所建树,当初学得好,或者干的好,就会成为一种累赘和笑料,炫耀越多,露丑就越多,获罪的机会就越大。显摆之罪,罪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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