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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 赶尽杀绝 (1 / 2)
5月初,曹州教民控告大刀会聚众滋事,山东巡抚张汝梅命令毓贤前往查办。毓贤回报曹州府属民教相安,并无大刀会滋扰。
5月30日,法国驻华公使毕盛照会总署,就梨园屯教案提出四条要求:
一、将犯罪之首十八名,限三日内全行拿获。或该犯逃走,须将家口扣留,产业入官;
二、应赔偿教会银二万两;
三、东昌府知府洪用舟撤任;
四、济东泰武临道吉灿升撤任,调前济东泰武临道张上达接替。
按照洋人的要求,清廷加强了对当地反教事件的镇压,派出众多眼线四处侦缉“十八魁”的行踪,务期将其早日捕获。
此时,义和拳的势力已经波及直隶、山东、河南三省交界的大片地区,非府、州、县地方官员所能控制。
1898初春,清政府命张汝梅为山东巡抚时,曾希望他能有效地遏制义和拳运动。
但张汝梅在办理民教纠纷过程中,感到民教纠纷大都因外国教会方面引起,对教会放纵教民欺压百姓,惹事生非也十分不满,力主持平解决纠纷,并不一味弹压中国百姓。
他向朝廷奏报民众反洋教原因:“窃以教士远涉重洋,其传教原是劝人为善。惟入教之始,不细加选择,入教之后,遇事多所偏袒。
于是抢劫之犯人入教者有之,命案之犯人入教者有之,负欠避债因而入教者有之,自揣理屈,恐人控告,因而入教者有之,甚至有父讼忤逆,子投入教,遂不服传讯者有之。
一经入教,遂以教士为护符,凌轹乡党,欺侮平民,睚眦之仇辄寻报复,往往造言倾陷,或谓某人毁谤洋教,或指某人系大刀会匪,教士不察虚实,遽欲怵以兵威。
不知教士之势愈张,则平民之愤愈甚。民气遏抑太久,川壅则溃,伤人必多,其患有不可胜言者”。
请总理衙门照会外国公使,“转饬各教士,嗣后务须慎收教徒,严加禁约,毋得始终袒护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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