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5年帝国宪法草案 (11 / 14)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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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帝国宪法草案 (11 / 14)
        〔三〕除弹劾案外,一切犯罪皆由法院审判;此种审判应在犯罪发生的省内举行;但如犯罪不发生在任何一省之内,审判应在国会以法律规定的一个或几个地点举行。

        第三款

        〔一〕对帝国的叛国罪只限于同帝国作战,或依附其敌人,给予其敌人以帮助和支援。无论何人,除根据两个证人对同一明显行为的作证或本人在公开法庭上的供认,不得被定为叛国罪。

        〔二〕国会有权宣告对叛国罪的惩罚,但对因叛国罪而被褫夺公民权的人,除非其仍在世,不得褫夺其继承财产的权利,亦不得没收其财产。

        第六条帝国行省

        第一款

        各省政府机关为帝国政府派出机构,对帝国政府负责。

        国会为各省议会的代议机构,省议会有权选举和罢免国会议员。

        各省法院为最高法院辖下机构,帝国法院为各省法院之上诉法院。

        第二款

        〔一〕新省得由国会接纳加入本帝国;未经有关省议会和国会的同意,不得在任何其他省的管辖范围内组成或建立新省;也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省合并或将几个省的一部分合并组成新省。

        〔二〕对于加入帝国的领土或其他财产,国会有权处置和制定一切必要的条例和规章。

        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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