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1895年帝国勋赏条例 (7 / 7)
第八条:初授玄武勋章及朱雀勋章应由最低等开始。
第九条:勋奖章之佩戴方式依以下规定
麒麟勋章佩於左胸之最上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次之玄武勋章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朱雀勋章佩於右胸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
第十条:勋奖章之剥夺:
有以下情形者须缴销所获之勋奖章
壹:犯上作乱者
贰:欺瞒作假者
叁:文过饰非者
肆:经民事法庭判定剥夺帝国公民权者
此四种以外之情形者不得剥夺所获之勋奖章。
第十一条:获勋奖章者其所获之勋奖章为个人所有,不得继承、转赠、出借、抵押及出售,违者将处以重罚,佩戴他人所获之勋奖章者亦处以重罚。
本条例自光绪二十一年一月一日(01/01/1895)起实施。
【本章阅读完毕,更多请搜索墨缘文学网;https://wap.mywenxue.me 阅读更多精彩小说】
更多完整内容阅读登陆
《墨缘文学网,https://wap.mywenxue.org》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