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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帝国勋赏条例 (6 / 7)
授予帝国公民,授予标准:对帝国建设有相当功绩或相应学科有相当建树。格致类含理、工、农、医诸科。
一等为金质,华表镶钻石。
二等为银质,华表镶蓝宝石。
三等为铜质,华表镶红宝石。
第三条:朱雀勋章,为朱雀展翅之像。分三等。
授予帝国公民,授予标准:对帝国建设有相当功绩或相应学科有相当建树。人文类含国文、经史、哲理、艺术、竞技诸科。
一等为金质,羽饰镶钻石。
二等为银质,羽饰镶蓝宝石。
三等为铜质,羽饰镶红宝石。
第四条:非帝国公民对帝国建设有相当功绩。可经总理大臣明令授予相应之文职勋赏。
第五条:以上勋奖章由帝国总理府以明令授予,并附相应证书、赏金、封号等。
第六条:勋奖章授予人员之名单由各部次官报请帝国总理府审核。由皇帝陛下特令授予者除外。各勋奖章授予人员之名单由帝国总理府备案注册。
第七条:金质麒麟勋章、金质玄武勋章、金质朱雀勋章由皇帝陛下亲自授予,银质麒麟勋章、银质玄武勋章、银质朱雀勋章由帝国总理大臣授予,铜质麒麟勋章、铜质玄武勋章、铜质朱雀勋章由各部次官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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