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1章 江华和约 (2 / 4)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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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章 江华和约 (2 / 4)
        最终,徐睦河实在没办法,自己把李倧主动提出来的和议条件降低到一种虽然严酷,但双方都还能接受的地步。

        隆道三年二月十三,都督府与高丽王国签订《江华条约》。

        条约的主要条款是:

        1、高丽永为中原附属,使用中原年号。

        徐睦河故意用中原这个词替换了大周,就是为了将来他一旦登基,就可以顺势强迫高丽向自己称臣。

        现在还不行,因为都督府毕竟是大周朝廷名义上的属下,高丽降服之后,享受外蕃郡王待遇,政治地位其实可以算是与徐睦河持平,自然不能单独向都督府称臣。

        2、作为附属国,高丽每年向中原朝廷朝贡。

        目前定下的朝贡物为:每年各色布一千匹、皮一千张、人参一千两、金一百两、银一千两、粮食一万石。

        高丽需每五年派遣使节与都督府户部重新商议贡物数量。

        这些贡物理论上是给中原朝廷的,但和约中规定应该直接运往登州,到时候齐省户部能拿出多少给大周朝廷,那就不关高丽什么事了。

        3、由于高丽部分贵族(没有提李倧本人的责任)一意孤行,侮辱朝廷,以至于引发此次大战,因此高丽应当承担齐省此次出兵的部分军费。

        齐省户部要求折合20万周石(三千万斤)米,各色布10万匹。

        4、齐省与高丽互市,持齐省牌照的商人可以在高丽随意设厂、开矿、修路、旅行、居住、贸易,高丽朝廷不得阻拦,而且应该提供优惠和帮助。

        高丽不得单独发行货币,而是通用齐省粮票。

        为了保证齐粮票在高丽的流通,高丽对齐省开放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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