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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卷 对于儒家文化误解{中} (12 / 21)
子为父隐。
关于儒家血缘亲情与腐败的关系,一般人大多所举例证是《孟子》中有关舜的讨论,兼及《论语》中有关“子为父隐”的问题。七千字的刘文用了二十余处的“徇情枉法”,“任人唯亲”,“腐败行为”,“腐败份子”,“典型的腐败行为”,“典型的徇情枉法”,“典型的任人唯亲”,“无可置疑的腐败行为”,“无可否认的腐败行为”等等字句,足见事体之严重。
我在这里先把原始材料录下来,再作讨沦。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sha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訢然,乐而忘天下。”
万章问曰:“象日以sha舜为事,立为天子则放之,何也?”孟子曰“封之也。或曰,放焉。”万章曰:“舜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sha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诛不仁也。象至不仁,封之有庳。有庳之人奚罪焉?仁人固如是乎。在他人则诛之,在弟则封之?”
曰:“仁人之于弟也,不藏怒焉,不宿怨焉,亲ai之而已矣。亲之,欲其贵也。ai之,欲其富也。封之有庳,富贵之也。身为天子,弟为匹夫,可谓亲ai之乎?”“敢问何曰放者,何谓也?”曰:“象不得有为于其国,天子使吏治其国而纳其贡税焉,故谓之放。岂得bao彼民哉?虽然,欲常常而见之,故源源而来,‘不及贡,以政接于有庳。’此之谓也。”
类似以上第一条材料的内容,又见于《庄子盗跖》,《韩非子五蠹》,《吕氏春秋当务》,《淮南子泛论》,评论与孔子相近,唯韩非法家者流的记载,以(直于君而)“曲于父”的罪名处死了告发父亲的儿子。
这当然比儒,道,杂家走得更远。我们要问的是,为什么传统的民间习俗,乃至上层社会的伦理法系,都肯定“父子互隐”而否定父子相互告发呢?是父子互隐为常态,还是父子互告为常态呢?从现代法律的观点看,儿子大义灭亲,检举揭发偷羊的父亲,是合法的。而“父子互隐”是违法的,有罪的。
但如果从深度伦理学上来看,我们不难发现,孔子的直德亦有其根据。从人情上,从心理上看,一对父子相互告发,他们之间早就有了问题,是一对问题父子。父不慈子不孝,即在为仁之本上出了问题。这对问题父子甚至远不只是在慈孝上发生了问题。
孔子显然不愿意看到父子相互告发,相互残sha成为普遍现象,因此宁可认同维系亲情,亦即维系正常伦理关系的合理化,秩序化的社会。
在中国大陆“文化大革命”中,亲情被阶级斗争所代替,父子,夫妇间相互揭发,人人自危。那正是整个社会政治,伦理和家庭伦理出现大问题大危机的时候。
如果我们超越法律的层面而从社会与个体道德,公德与私德,乃至宗教信仰,终极关怀的层面考虑问题,我们就会宽容理解“父子互隐”的命题。这种互隐的底层,是伦理的常态。而一旦父子,夫妇的相互告发,相互批判等等伦理关系的非常态成为常态,普遍化,甚至公开倡扬,那人们无异于处在人相食的场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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