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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章 番外:《反种族屠杀公约》 (4 / 5)
第十三条
星际联盟秘书长应于收存批准书或加入书满20份之日,拟具备忘录一件,分送星际联盟各会员国及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各非会员国1份。
本公约应自第2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90日后发生效力。
本公约生效后的任何批准或加入,应于各该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第90日起发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发生效力之日起10年内有效。
嗣后本公约对于未经声明退约的缔约国仍继续有效,以5年为1期;退约声明须在有效时期届满至少6个月前为之。
退约应以书面通知星际联盟秘书处。
第十五条
如因退约结果,致本公约的缔约国数目不满16国时,本公约应于最后的退约通知生效之日起失效。
第十六条
任何缔约国得随时以书面通知星际联盟请求修改本公约。
大会对于此种请求,应决定采取何种步骤。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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