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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章 番外:《反种族屠杀公约》 (3 / 5)
第七条
灭绝种族罪及第三条所列其他行为不得视为政治罪行,不得引渡。
缔约国承诺遇有此类案件时,各依照其本国法律及现行条约,予以引渡。
第八条
任何缔约国得提请星际联盟的主管机关遵照星际联盟的宗旨,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以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的行为或第三条所列任何其他行为。
第九条
缔约国间关于本公约的解释、适用或实施的争端,包括关于某一国家对于灭绝种族罪或第三条所列任何其他行为的责任的争端,经争端一方的请求,应提交星际法院。
第十条
本公约载有下列日期:星历第45年1月12日,各本在同一作准。
第十一条
星际联盟任何会员国及曾经大会邀请参加签订的任何非会员国,得于星历46年12月31日前签署本公约。
本公约应予批准;批准书应交存星际联盟秘书处。
第十二条
任何缔约国得随时通知星际联盟秘书处将本公约适用于该缔约国负责办理外交的一切或任何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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