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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章 兴利除弊 (3 / 4)
其它无品级人员由当地主官任免,报宣抚使府备案。
最后是奖惩制度,根据有功必赏、有过必罚的原则,通过功过议叙、处分条例。
对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对失职、失察、不当为、不为等行为进行适当处罚。
特别是对弄虚假、渎职、打击报复、**人员要加倍处罚,影响非常恶劣、造成损失非常严重者可由宣抚使签署命令,直接处以死刑。
以上制度借鉴了以前的旧制,也掺入了李翊的些现代思想,是两个时代结合的产物。
当然李翊也不是这方面的专家,还有很多设置不合理的地方,也没有那个能力将它整合完善。
所谓‘存在即合理’吗!在这个时代必然有符合这个时代精神的产物。
要想彻底弃之如蔽履,可就不是自不量力的问题了。
制度是建立起来了,可是要想保证它落到实处,就要有定的组织保障。
但是目前除了中央朝廷有必要的监察系统外,地方上在这方面还是个空白。
所以李翊处心积虑的考虑了阵后,发觉这种监察系统还是不能随便建立的。
究其原因就是,首先,朝廷没有授权地方建立这种系统,也不会随意授权地方这么做,任何朝代也没有将监察权下放的,这就是这个历史时期的局限性使然。
其次,旦有了这种监察系统,必然会触及到些权力部门的利益,肯定会得到各地方、各部门暗地里的抵制,其用的发挥就会大打折扣。
再次,这种系统建立后若是没有相应的制衡力量,权力就会无限膨胀。
就像明朝初年建立的锦衣卫样,到时候其发展方向就有可能发生偏差,甚至产生重大的灾难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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