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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宾馆看小芳 哥哥就医再释放 (2 / 2)
我从王科长家里出来后,却不见了诗。后来,我在贾开的三元店,找到了诗。这个时候,贾正在请她吃饭。原来,诗在等我时,碰到贾。被邀到了这里,弄了三杯鸡等几个菜。贾见我来了,请在了一起,喝了点酒。
此后几天,我到了市检察院,找了找李。他告诉我,在市检察院,没有专门的笔迹鉴定人员。还要送到外面,请专家进行鉴定,估计还要一段时间。
我等不及了,写了一份材料,给市区两级检察院。哥哥现在的身体不好,要求为他先能取保就医: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我兄因所谓盗窃、破坏电缆一案,现已被羁押八个月之久,感谢检察部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这一案件的澄清,不辞辛苦,做了大量的工作。
由于我兄十多年前,在单位因公伤所致,患有严重的脑震荡后遗症。并为此在家疗养,转吃劳保。这一次,又被电信派出所,刑讯逼供,施以酷刑,严重致残,难以下床自理;牙齿也被打落多颗,无法进食,仅靠早上稀饭度日。加上看守所条件限制,多钟疾病并发,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我们多次请求有关部门,能尽快澄清此案,使无辜者早日得到解脱,可是,因为一些特殊情况,尚未能如愿。
如今,在我兄病情十分严重,紧急的情况之下。我们再次请求有关部门,尽快前去看守所,了解病情和伤势。为挽救生命,能从人道出发,按有关法律条文和程序,给予取保候审,使之能得到,及时的医治和照护,以免发生不堪想象的后果,我们保证其能随叫随到。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即使对应当逮捕的人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办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即使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足的,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办法。
我兄的脑震荡后遗症,有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诊断病历,原单位有关证明等,共三份材料,早在去年的11月份,就已经交西湖公安分局预审科。现再附其病历材料,给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这一份材料,得到了检察院的重视。刑检科的王科长,让我签了字,办理了有关手续。然后,派了一辆吉普车,带着我去南昌市看守所。把我的哥哥,接到了新建县长征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这是一所司法系统管理的,专为被羁押人员,以及服刑人员,看病的医院。在这里,有武警人员警戒。
八月份,我哥哥的事情,终于以过失破坏通讯,免于起诉的结论,与另外两个工程队的人员,马忠诚和魏二毛,一起放出来了。这一件事情,费了我十个来月的艰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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