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交市检发湾里 反映报告再整理 (1 / 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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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交市检发湾里 反映报告再整理 (1 / 2)
        一九九一年二月上旬,西湖公安分局郝预审员,在补查案件到期后,把案卷重新报给了市检察院。不过后来得知,这次他将该案的价值,由原来的十一万,改为了一千多元。不久,市检察院便把案卷,发到下面检察院审理。但并不是西湖区检察院,而是给发案所属地,湾里区检察院。

        我得到了这个消息,考虑到这时,案卷还没有那么快到。立即修改了弟弟和嫂,所写的案情报告,也寄往了湾里区检察院。为了进一步澄清事实,我再以自己的名义,完成了一份报告,准备给湾里区检察院,供办案人员参考。这份报告为: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我的弟弟、嫂嫂,为大哥一案,各写了一份报告,一并寄给了贵院。期望能本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造成该案有直接责任的,南昌电信局吴副局长,就有关问题,能尽快审查清楚。以使该案的受害人,早日得到解脱。对于这样一个案件,本人也有一些看法。

        1.

        既是埋在地下的废品,有何价值可言?

        南昌——03发讯台线路,报废了十五、六年的地下电缆。因为是废物,而沉睡至今,从无价值可言。原因是:该报废电缆,若电信局组织人员,按照废金属开挖出来,得不偿失。在市场上,这种废金属的收购价格,每米一般约值两元左右。这个行情,到废品店可以了解到。而开挖的成本,每米一般不会低于两元,还要有专人组织人工,派人联系销售等等。所以,当别人前来联系开挖时,电信局不仅大惑不解,还情愿无偿提供(见我兄代表的上海路工程队,与市电信局签订的,《南昌——03发讯台,报废电缆开挖协议书》)。

        可是,这样的废品一经挖出,竟又会被电信派出所,认为这样或那样的有价值了。这岂不是天方夜谭?价值的计算方式,更令人不可思议。如明明是废品,一下变成了有用的线路。人家联系到的,紧俏地方谈成的最高价格,也被看成了本身的价值。全然不顾市场的一般收价,和别人为开挖,联系需求单位。以及在结束后,根据收入的多少,上交给工程队,而付出的成本代价。要知道,他们要不至于亏本,也是经过千辛万苦的。若真有那样所算的价值,那这位吴副局长,怎敢拿国家的东西,来签订出这样的协议呢?

        2.

        从开挖的后果来看,并不构成对社会的危害,此举何罪之有?

        犯罪首先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那么这个行为,就不能认为是犯罪。(见司法部审定的《干部法律知识读本》,第111页)

        废金属可以为国家,提供工业需要的原料。在市电信局,已报废十几年的地下电缆,早已不能发挥任何作用。该单位根本就不曾考虑,也不会去考虑,把它给开挖出来,提供给国家再生利用。实际情况在他们看来,也的确是很不划算的事,只有让它在地下烂掉。更谈不上,对国家财产造成损失,怀有痛心感。我兄代表的上海路工程队,在这样的情况下,与电信局签订协议。将这些在地下,毫无价值的废品,给开挖出来,造福于国家。既利国又利民,怎样谈得上有罪?何况所挖出来的废电缆,均未运走。所联系的需求单位预付款,尚未收到。他们三人及上海路工程队,没有拿到一分钱。因此,这里所存在的,最多也只能是,协议上的纠纷而已。

        3.在客观事实面前,不能吴副局长,与该案没有关系。

        首先,在《南昌——03发讯台,报废电缆开挖协议书》上,有他亲笔签署的字迹。这就没有否认,该案与他无关的任何余地。10月4日,我兄请在昌过国庆节的弟弟,同他一起去吴副局长家,汇报了店前——03段,10多公里报废电缆,早已被别人给挖掉。以及梅岭的前进村,已在与工程队协议,并动工开挖的情况。这一点,在事发以后,据吴副局长,也承认了有这么回事。还担保了南昌—03发讯台,全是报废电缆。据此,吴副局长已经知道,前进村在开挖。就不用他在当时,已经在口头上表示了,同意挖和卖等具体情况。就凭他在当时没有制止,或采取有关措施,也至少可以认为,已经是默认。这样,造成了后来的继续开挖。

        10月17日事发后,正在九江锻炼的弟弟,回昌以后,立即就去了吴副局长的家,问是怎么回事。吴副局长讲,他也是刚刚才听。明在进行的开挖,他虽然是知情,但并没有干预。电信派出所出来干预,与他无关。而开挖报废电缆之事,如果与吴副局长无关的话,我的弟弟,也不会找他去询问。

        西湖公安分局办案人员,曾安排12月12日(星期三),上午9时,让我的弟弟,就有关问题进行对证。该天我弟弟按时前往,而吴副局长却没有来。何故没有能够对证成,实在让人费解。是不是这位吴副局长,因畏惧事实而不敢来?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我哥哥等三人有罪的话,更应该将吴副局长,作为主犯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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