嫂子名义叙案情 不查局长案难清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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嫂子名义叙案情 不查局长案难清
        一九九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我再以嫂的名义,写了一份案情报告,准备向西湖区检察院,给予详细的反映。目前的情况,已经不容再有什么幻想了。该份报告为: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我丈夫为代表上海路工程队,与南昌市电信局签订协议,开挖南昌—03发讯台段,已报废多年的地下电缆,以给国家提供废金属原材料。

        在开工以后,由于电信派出所不明真相,将我丈夫等三人扣押。而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南昌市电信局吴副局长,这时却为了避嫌,竟对此事矢口抵赖,不予以澄清。导致电信派出所,以“盗窃,破坏电缆”的罪名,将其和另外两人,送西湖公安分局预审。

        事经两个多月,吴副局长在此案中的角色,一直没有受到应有的追查。我丈夫及其他两人,现在仍被羁押。我们全家为此,已受到不应有的惨痛打击。

        目前,据该案件,已经移送到了贵院。为使此案能尽快澄清,我请求贵院,能本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吴副局长的作为,能够彻底审查,使无辜者能得以早日解脱,我们感恩万分。如果吴副局长,在这样严重的后果面前,还要为避嫌而掩盖事实,加害于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为此,我将以下情况,向贵院书面报告,供办案人员,在多方查证时参考。

        1.从双方商谈以后,所签订的协议来看,吴副局长在一开始,就是准备让南昌—03发讯台,整条报废电缆,让上海路工程队开挖的。已盖双方公章的协议书,上面的标题是:《南昌—03发讯台报废电缆开挖协议书》。吴副局长的签字上:同意店前—03发讯台一段。他的解释,是先从店前向03发讯台挖,然后,再从店前向南昌这一段挖。他叫找的市电信局路由,也是查看南昌—03发讯台,整条的报废线路。并不仅仅是其中,店前—03发讯台的一段。

        2.吴副局长利用上海路工程队,在这方面的无知,签订出空头协议,不知是何动机?我丈夫在签订协议后,前去查看时,发现吴副局长所签的。店前—03发讯台,共10多公里长的报废电缆,早就已经被人全部挖掉。如果以现在的这种算法,来计算报废电缆的价值,这是一个特大恶性案件,足以人头落地。据市电信局的路由,跟我丈夫,市线务站的线务科长,都不知道这件事。

        当时我的丈夫,就把这一情况,向吴副局长作了汇报。可是,他对这一案件不予以追究,是不是心里有鬼?而签订开挖协议时,他又是单单专门挑出,这早已不存在的,一段报废电缆来签。事到如今,电信派出所,甚至尚不予立案侦破,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实际上,他们是应该知道,被什么人盗挖掉的。

        3.10月4日,我丈夫找其弟弟,一起去向吴副局长,汇报了情况。吴副局长听取了,店前—03发讯台报废电缆,早已经被别人盗挖。以及上海路工程队,在前进村已与农民,协议开挖的情况。他当时就表示:前进村挖了就算了。我丈夫提出要求,把下一段(即南昌—店前)的报废电缆,也给签一下。吴副局长,那就先过几天。在那里还有一条,1×4的报废电缆,也给你们工程队挖。以后,我丈夫曾打电话,给了吴副局长。就挖出的第一部分报废电缆,想准备卖掉,向他作了请示。他当即表示,可以卖掉。后来,我丈夫又找到吴副局长,把卖废电缆的情况,向他作了汇报。这时,也得到了他的认可。

        4.关于补签后一段(即店前—南昌),报废电缆的协议之事。吴副局长跟我丈夫:反正是些报废了的东西,不需要再签什么协议了。你们好好挖就是,不要跟当地农民闹出纠纷。根据以上情况来看,电信派出所立的,所谓“盗窃、破坏电缆”一案,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盗窃的特征,是指秘密地非法占有。而在这里,是事先有双方的单位,签章的协议字据在手。在当地的前进村,又出示了自己的**。遇事还处处跟电信局吴副局长。进行了商议、汇报。并且在均得到了认可的条件下,才进行下去的。如果这会是违法的,那吴副局长,为什么又要同意这样做?即使后来仅是口头上同意,也是不应该的。何况明知在进行,不仅不加以制止,还是负责担保。可事情出来以后,又想推的干干净净,加害于人。

        对店前—03发讯台一段,10来公里长的报废电缆,被人给盗挖掉。真正的犯罪行为,不去追究。直到电信派出所过问前,吴副局长并没有把情况,向本局人员透露。这到底应该是谁的责任?世上哪有这样的盗窃?怎能谈得上,是秘密的非法占有?

        破坏通讯的特征,是明知是在使用中的,线路上的电线,而偷割的。而在这里,全部是报废电缆。这一点在协议书中,写得明明白白,一清二楚。1×4电缆,也是由吴副局长,作为报废电缆,提供给挖的。10月4日,我丈夫与其弟弟在场。因此,破坏通讯的罪名,也根本不能成立。

        据在吴副局长提供,作为报废电缆挖的,又在电信局,没有派随工人员的情况下,挖断梅岭招待所1×4电缆,是属于用户交换机中继线。根据邮电部,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实施的《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其中第五条赔偿费的标准中:用户专线、农话用户线,每对每天一元。1×4电缆,即在一条中,包含有两对,价值也仅只有4元。

        我们这样做的缘故,是现在对于哥哥的案件,已经没有被动审查的余地了。南昌电信局的吴副局长,在此案中的重大责任,必须进行彻底清查。弟弟有一位中学老师,丈夫在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担任了检察长。我和弟弟去找了他,谈了这一案件。

        万检察长告诉我们,已经知道这件事情。是他在西湖公安分局,看到过我的哥哥。不过,现在他们那儿,还没有收到移送来的案件。表示该案件移送过来以后,他会去亲自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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