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与荷兰和西班牙人的战争 (2 / 3)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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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与荷兰和西班牙人的战争 (2 / 3)
        在衣饰方面,“冬夏不衣,妇女结草裙,微蔽下体而已。”喜收藏华人衣布之物,但少用于穿著,“不冠不履,裸以出入”;在农业方面,种植旱稻、采苦草杂入米粮以酿酒,同时亦发展出农耕时不言、不杀生的禁忌。在物方面有蔗无麦。在狩猎方面,平时禁止私自捕鹿,仅于冬季围猎,“获若丘陵”;家畜有猪,家禽有鸡,但拔其尾饰旗而不食,射到的雉也只拔其尾。见汉人吃鸡吃雉,“辄呕”。

        在对外关系上,由于东番人“居岛中,不能舟;酷畏海,捕鱼则于溪涧,故老死不与他夷相往来”,因此其交易对象多为自海上来者,而无东番人航海去者;明朝叶向高撰〈改建浯屿水寨碑〉提到东番距离中国虽近,却“绝不通,亦不为寇暴”。可知受限于航海工具及航海意愿,东番人仍无搭乘竹筏往来澎湖或漳泉沿海之事。

        陈第的文章,篇幅不长,全文只有1400多字,但内容十分翔实,具有很高的游记价值和学术价值。具体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台湾地理疆域,在陈第以前,长期得不到明确,直被误琉球群岛的部分。陈第通过实地考察,第次把台湾记录为与现代正确地理位置相致的岛屿。“东番夷人…居澎湖外洋海岛中,起魍港、加老湾,历大员、尧港、打狗屿、小淡水、双溪口、咖喱林、沙巴里、大帮坑,皆其居也。”书中所记的十个地名,当是东番人居住的村落名称,即社名,主要分布在今台湾台南县、台南市、高雄县、高雄市带,皆历历可考。可见,陈第的文章是中国记载台湾最确实的地理文献,中国民间最初知道“台湾大员”这个名称,也自陈第始。

        台湾土著早在三国时期就已开始进入原始氏族社会,《临海水土志》和《隋书》等对此都有记载,但失之简略。比较而言,陈第的记载,就详尽明确的多。陈第记东番人的社会组织和政治生活说:“种类甚繁,别为社,社或千人,或五六百人,无首长,子女众多者雄之,听其号令。”这里,陈第不仅首次以“社”为基本单位记录台湾土著的部落组织,而且还具体指出了社的大小和人物,以及氏族首领的推举和产生方式等,反映了台湾土著由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向高级阶段过渡的时代特点,体现着社会的历史进步。

        陈第记载了许多经济生活的资料。如狩猎方面,“山最宜鹿,鹿鹿俟俟,千百为群”。“人精用镖,镖竹柄,铁镞,长五尺有咫,铦甚,出入携自随,试鹿鹿毙,试虎虎毙。……镖发命中,获若丘陵,社社无不饱鹿者。取其余肉,离而腊之,鹿舌、鹿鞭、鹿筋亦腊,鹿皮角委积充栋。”农业方面,农物主要有“大小豆,又有薏仁,食之已瘴疠;无麦,蔬有葱…无他菜”。园艺方面,主要有椰子、毛柿、佛手、甘蔗,家禽有猫、狗、猪、鸡。说明当时东番人的经济生活已有很大变化。

        陈第提供了许多民俗方面的资料。如婚俗,陈第云:“女已长,父母使居别室”,未婚男青年“视女子可室者,遣人遗玛瑙,女子不受则已,受,夜造其家。”等到女子生育后,转入正式婚。男子丧妻,可以再娶,女子丧夫,却不再嫁。说明当时台湾土著的婚姻正处在由对偶婚向夫妻制的过渡时期。礼俗、耕俗等方面,据记载,他们没有茶几桌子等摆设,平日席地而坐,没有揖让拜跪等礼仪,也没有历日文字,以月圆为月,十月为年。耕的时候,不准言杀,即使“华人侮之,不怒。”

        台湾与大陆仅水之隔,交往十分频繁。明代初期,三宝太监郑和下西洋,“东番独远窜,不听约,于是家贻铜铃,使颈之…

        至今犹传为宝。”明初郑和下西洋,史传记载不乏其人,但从台湾土著角度记载郑和与台湾的关系,陈第还是第位。陈第还记载了台湾与大陆贸易交往的些情况。“始通中国,今则日盛,漳、泉之惠民,充龙、烈屿诸澳,往往译其语,与贸易,以玛瑙、磁器、布、盐、铜、簪环之类,易其鹿脯皮角,间遗之故衣,喜藏之,或见华人着,旋复脱去,得布亦藏之,不冠不履。”这些史实,既生动,又有趣,是台湾与大陆密切关系的历史见证。

        其原文如下:

        东番夷人(指台湾的平埔族人)不知所自始,居彭湖外洋海岛中。起魍港(嘉义布袋)、加老湾(鹿耳门附近),历大员(台南附近)、尧港(高雄茄定)、打狗屿(高雄旗津)、小淡水(屏东东港)、双溪口(嘉义溪口)、加哩林(台南佳里)、沙巴里(金包里或淡水)、大帮坑(台北八里),皆其居也,断续凡千馀里。种类甚蕃,别为社,社或千人,或五六百。无酋长,子女多者众雄之,听其号令。性好勇喜斗,无事昼夜习走。足蹋(ㄊㄚˋ;脚著地)皮厚数分,履荆刺如平地,速不後犇马(奔马,犇,「奔」的古体字),能终日不息,纵之,度可数百里。邻社有隙(纷争)则兴兵,期而後战(相约定打斗日期)。疾力相杀伤,次日即解怨,往来如初,不相讎(仇视)。所斩首,剔肉存骨,悬之门,其门悬骷髅多者,称壮士。

        地暖,冬夏不衣。妇女结草裙,微蔽下体而已。无揖让拜跪礼。无历日、文字,计月圆为月,十月为年,久则忘之,故率不纪岁,艾耆老髦(ㄇㄠˊ;毛发中较长者;指老年人),问之,弗知也。交易,结绳以识(志;记号),无水田,治畲(ㄕㄜ;用火燎原而後种植的耕方式)种禾,山花开则耕,禾熟,拔其穗,粒米比中华稍长,且甘香。采苦草,杂米酿,间有佳者,豪饮能斗。时燕会(宴会),则置大罍(ㄌㄟˊ;古代种盛酒或水的容器),团坐,各酌以竹筒,不设肴。乐起跳舞,口亦乌乌若歌曲。男子剪发,留数寸,披垂;女子则否。男子穿耳,女子断齿,以为饰也(女子年十五、六,断去唇两旁二齿)。地多竹,大数拱,长十丈。伐竹搆屋,茨以茅(用茅草铺盖屋顶),广长数雉(雉,计算城壁面积的单位,雉:高丈,长三丈)。族又共屋,区稍大,曰公廨(同族的人住在起,而保留区较大的空间,称为「公廨」)。少壮未娶者,曹居(群居)之。议事必於公廨,调发易也。

        娶则视女子可室者,遣人遗玛瑙珠双,女子不受则已;受,夜造其家,不呼门,弹口琴挑之。口琴,薄铁所制,齧而鼓之,铮铮有声。女闻,纳宿,未明径去,不见女父母。自是宵来晨去必以星,累岁月不改。迨产子女,妇始往婿家迎婿,如亲迎,婿始见女父母。遂家其家,养女父母终身,其本父母不得子也。故生女喜倍男,为女可继嗣,男不足著代故也。妻丧复娶,夫丧不复嫁,号为鬼残,终莫之醮(ㄐ|ㄠˋ;已婚妇女再嫁)。家有死者,击鼓哭,置尸于地,环福(原字为部首为「火」;火烤之意)以烈火,乾,露置屋内,不棺。屋坏重建,坎屋基下(坎,墓穴;将地基下挖墓穴),立而埋之,不封,屋又覆其上,屋不建,尸(屍)不埋。然竹楹茅茨,多可十馀稔(十多年。稔,稻麦等物成熟,年收成次,所以稔为年。)。故终归之土,不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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