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章 乌盆记007节 (3 / 4)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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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章 乌盆记007节 (3 / 4)
        那女子突然惊慌失措般拿袖子掩了面左右躲闪。两人又离开一尺的距离了,那女子根本就没有看三元一眼,继续低头玩弄草堆中的稻草杆儿。

        三元的心里糊涂极了。她若是听到了,为什么不回答自己?她若是没听到,躲闪做什么?

        不过三元的悟性极高,心思也极其的聪明,他立刻就回过神来,明白了。那女子的确没有听到自己说话,她后退闪让,是因为自己离她太近了,她害怕自己身上的阳气,所以本能的退让了。但是这女子为什么听不到自己说话呢?如果在凡界,他梦境修行的确不够,自己说话对方听不到,对方说话自己听不清那他都能够理解。

        但这里是冥界,他已经经历过和刘世昌交流的环节了,并没有丝毫的阻碍啊!他说的话,刘世昌听的到,刘世昌说的话,他也听的清。怎么到了定远县女牢,难道规则就改变了不成?不可能啊!

        三元这个时候只能得出一个结论,当然,他的结论肯定是参考他在凡界的经验后取得的。他想,若是在凡界,有人待物处事表现出赵大妻子现在这个样子,绝对就只有一个可能,就是此人得了失心疯。三元心想,莫不是这个女子,受不了牢狱煎熬,得了失心疯了么?

        话说到此,首先该说明的是古代牢狱刑罚对女子和对男子造成的伤害是截然不同的,若不说明古代女子在牢狱之中一般要受多少苦难,读者就不能够明白一个好人家的女子受了冤枉被逼失心疯是何等正常之事。

        越是表现的像赵大妻子这样,越是让三元觉得,这是一户规矩人家啊!

        在古代男权社会中,贞节观念好似勒在古代妇女脖子上的一条绳索。它既是对女性进行单方面性禁锢的武器,也是长久以来形成的陋习在观念上的表现。因此,古代的女人宁愿饿死,也不愿失去贞操。然而,古代的女人一旦被打入大牢,成为女囚,便等于从此失去了贞操。

        在古代社会,女人千万不能沦为女囚,而一旦沦为女囚,轻则在堂上被**笞杖,即“杖臀”,或叫打屁股;重则被脱掉裤子游街示众,名曰“卖肉”。而在大牢里被牢头玩弄、**则更是家常便饭。

        笞杖是中国古代使用得最广泛的刑罚。一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

        明代沿袭旧制,规定妇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须脱了裤子**受杖。这对妇女来说,不仅是残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难堪的精神之辱。明代的这条规定造成一种社会弊病,民间亲戚邻里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一方就捕风捉影,寻找事端,指控对方家中妇女有奸情,然后贿赂官府,让官府逮捕妇女**受杖。到执行刑罚那天,原告一方事先选约集亲友,一齐来到公堂,名曰“看打”。

        他们又花钱买通行刑衙役,在行刑时对受刑女子百般凌辱。衙役干这行是很在行的,他们的手段有“掘芋艿”、“挖荸荠”、“剖葫芦”、“剥菱角”等名目。有时县官还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女子裤子脱掉示众,随即拉到门前大街上,名曰“卖肉”。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妇女受不了这样的羞辱,回去后便自尽而亡。还有一种惯例:被告妇女必须光着脚过堂。未过堂之前,先在衙前戴着刑具暂押。这时仇家就乘机闹事,怂恿无赖子弟把这妇女的鞋子脱掉,裤子褪下,有的人顺手把鞋子拾去,满街人随意传看。如果这天县官不出堂,第二天照样寻闹一番。在过堂之后,还要监押在衙门前示众一天,无赖子弟又来终日围观,抚摸挑逗,嘻笑取逗。妇女羞辱难耐,有的当场碰死。明朝嘉靖年间浙江总督胡宗宪因罪被逮捕后押送进京,他的妻子和女儿在杭州均被拘捕,就受到这样的侮辱。

        清代女子**受杖的做法有增无减。晚清文人俞樾记述过这么一件事:某县令年方少壮,为人轻浮佻达,最喜欢谈论桃色新闻。他审理案件,发现有涉及到闺阃方面内容的,就故意牵扯,定为奸情,然后将妇女**行杖。他常对人说:“刑律上明文规定,妇女犯罪应决杖者,‘奸者去衣,余罪单衣决定,妇女犯罪应决罚’。行杖时是打臀部的,所谓单衣就是单裤,去衣当然就是去裤了。”别人辩不过他,他一直坚持这样做。后来他因贪污罪被处死,家产被籍没,妻子流落为娼,有人说这是他裸杖妇女的报应。

        清代裸杖女子还有更狠毒的例子。乾隆时期,平阳县令朱乐在任职期间特制厚枷大棍,常对犯人施用严刑,对奸情案件更不放松。有一次审问一名妓女,命令衙役把她脱光衣服以杖责,又让衙役用杖头捅入妓女的下部。朱乐得意地说:“看你还怎么接客?敝炖滞春藜伺,想用重刑煞住当地的嫖风,但其手段也未免太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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