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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3 / 3)
        杨子健最了解案件的情况,就先发了言:“侦查、审讯、移送侯小魁的案件我都参加了,我先汇报。在发案后,经过我们的侦查,侯小魁的嫌疑点迅速浮出水面,他一直追求死者的女儿谷春歌,但谷春歌和家里的人都极力反对,他曾两次和朋友到谷家,被严词拒绝,把他推搡辱骂出家门,并称再来我们就报警。这使他倍感耻辱,心中产生恨意。他自述:就在案发这天的晚上10点多一点,他酒后又来到谷家屋后的南窗下喊春歌,他在喊春歌时,有路过的汪成运可以证明。喊了好几声没有人答应,他很是恼怒。但这时为时还早,他就先回到家,为了泄愤,他准备好火柴和一瓶汽油,待夜深人静时,从家溜出来到现场,把汽油洒在玉米杆上,用火柴将火点着后逃走。大概情况就是这样。”

        史可飞接着说:“矛盾很突出,在发案前还到过现场,应该就是先踩点了解现场的情况,等到后半夜再来作案。”

        程新生接着说道:“从我们了解受害者的家属看,他家人包括谷凯丰为人都挺好的,和别人没有什么突出矛盾,怀疑最大的也就只有侯小魁一个人。”

        “因果关系明显,发案之夜又出现在现场,鞋印又能作同一认定。不是他侯小魁还能是谁?”杨子健说道。

        王仁贵咳嗽了两声,说道:“看检察院的补充提纲上还要求补充什么,有针对性的进行补充,再提交过去不就行了吗?”

        “那侯小魁为什么在检察院这个环节改口供呢?”岳玉峰把香烟在桌子上顿了顿问道。

        “案件退回来以后,我们还没有来得及再讯问,但在我们的环节没有违法的行为。对他的心理活动情况,我们还需要再调查一下。”周大队长说道。

        “就目前看,能证明侯小魁犯罪的证据有什么呢?”岳玉峰又问道。

        杨子健说:“有鞋印。”

        岳玉峰说:“那鞋印不是小魁自己承认10点多去时留下的吗?还有什么意义?”

        张副大队长清了清嗓子说道:“这鞋印也可能是小魁10点多去时留下的,但也可能是他在凌晨作案时留下的,技术上也作了认定。就整个案件的情况,杨组长刚才作了很好的说明,我想对案犯是侯小魁不应有太大的异议:因果关系明显,又在发案之前,发案当晚又到现场窥视踩点,还是酒后,青年人不计后果,报复的欲望一发而不可收,然后回家进行案前准备,到深夜再来作案。从整个情况看,就是他无疑,所以,我认为还是刚才王组长说的,以检察院退回的提纲为主,再审侯小魁,弄清心理动态,固定供词,抓紧补充材料,再移送过去,和检察院的同志也可以再沟通一下,以便案件顺利的向法院起诉,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他不想让讨论再进行下去,怕再生变,就来了个指导性的发言。

        这还真认定就是侯小魁作的案,尽管检察院提出了不少异议,可是,张大队长仍然想补充材料再送检察院提请逮捕。这是真的被“侯小魁追求过死者的女儿、发案当晚到过现场。”的现象所迷惑?还是想将错就错,快速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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