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黄观的迷惑(下) (2 / 4)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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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黄观的迷惑(下) (2 / 4)
        “拥有基本采邑领达三百、四百、五百个,分别为三等、二等、一等有邑伯爵……”

        “拥有基本采邑领达一千、一千五百、两千个,分别为三等、二等、一等有邑侯爵……”

        “拥有基本采邑领达三千、四千、五千个,分别为三等、二等、一等有邑公爵……”

        这时,黄观苦笑着摇了摇头。他的智商极高,对算术也有所涉猎,因此当初一看到这方面的内容时就不由自主地算了一下。

        理论上一等有邑公爵需要有五千基本采邑领,而每个采邑领至少五十户,然后以每户人口平均为五人计算,则有邑公爵麾下人口最少需要一百二十五万。一百二十五万只是理论上的数字,因为不会恰好每个采邑领都正好是五十户。因此,差不多麾下人口达两百万方可获得一等有邑公爵的头衔。

        黄观并不知道同期的英国只不过两百万人,也不知道三百年后美国独立战争打响时美国人口也才三百万,但强闻博记的他至少知道苏禄国总人数是五十万。也就是说,哪怕某个有邑贵族掠夺了苏禄国的全部人口(忽略掠夺人口过程中的死亡人数),也只够他成为二等有邑侯爵。

        又由于在扩张采邑领(殖民地)、掠夺土著人口资源时,有邑贵族相互之间也有竞争,而且帝国本土也不会坐视其中某个有邑贵族占据绝对优势。因此,想要成为一等有邑公爵只存在理论上的可能——也就是说,在这种规定下想要成为公侯,实际上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冯唐易老,李广难封”。

        将不切实际的幻想从脑中抛开后,黄观继续回忆着那本《移民纪要》里的内容。

        “贵族麾下直接管辖的贵族为其附庸。”

        “附庸的权力:1、受领主保护之权:领主有义务保护附庸的生活、声誉、家庭及财产等。不可计谋对附庸有损害之行为,否则附庸可提出抗议或中止附庸关系。2、陪审权:附庸有违封建法律之嫌,有权要求由‘同僚’组成的法庭审判,领主单独不能处理。”

        “附庸的义务:1、军事义务:若领主需要,附庸应提供契约所规定的士兵。2、经济义务:附庸应提供契约所规定的经济援助。”

        “三位监国暂代国王行使职责,统领各级附庸,全揽王国直辖领地之行政、司法和军事之大权……”

        “贵族可任命比自身低的爵位,被任命的贵族若无足够的采邑,宗主必须为其补足。有邑恩骑尉以上的爵位需得到国王或大明皇帝确认,有邑男爵以上的爵位必须得到大明帝国发放的认证书方正式生效……”

        “犯官获得有邑三等男爵以上的爵位方可返回帝国本土,若未满足条件私自返回帝国本土,以弃职失土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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