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基层民警 第八十章、定性 (3 / 3)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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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基层民警 第八十章、定性 (3 / 3)
        当初是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盗窃罪,两罪之别,量刑悬殊。

        虚拟财产到底算不算财产,盗取虚拟财产的犯罪到底算不算盗窃?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谢天不敢做主,汇报给于大,于大同样拿不定主意,只能请教分局法制科。

        除了“交易宝”余额外,“游戏币”“游戏装备”“qq号”“电子邮箱账号”全是虚拟财产,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构成要件,目前法无定论。加上此案中违法犯罪环节多、张东哲将资料又转卖给孙某,如果不能以“盗窃罪”定性,那么孙某所购买的账号资料就不是张东哲盗窃的“赃物”,几个犯罪概念混淆在一起,如何定性成了大难题。

        法制科江科长和法制民警就此案展开激烈讨论,借鉴其他省份以往的案例,公安机关办理网络盗窃、诈骗虚拟财产的案件,往往不敢以“源罪”定性,而只能以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来定性。然而此罪的量刑对于不法分子来讲,违法成本实在太低,以至于近年来,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越来越猖獗。

        江科长认为,张东哲获利十余万元,但是他给账号所有者和网吧造成了上百万元的损失,其中网吧的损失难以估量,而网吧损失的取证存在困难,难以量化。

        专案组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取得了张东哲犯罪的充分证据,网络游戏中的虚拟游戏装备和游戏币是游戏玩家投入了时间、人力、物力而产生,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有财产属性,盗取账号的虚拟财产的行为,不仅破坏了计算机的系统安全,也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并侵害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持反对意见的法制民警认为,虚拟财产的概念目前仅仅出于立法研究层面,针对网络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在法律上并无定论,我国并没有虚拟财产价值认定的标准,也没有“虚拟财产”的相关评估机构,公安机关无法对盗窃数额认定,我国刑法在立法时并未明确规定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保护的“公私财产”,张东哲雇佣他人在网吧种木马的行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无疑,但他所盗取的网游账号、qq号等虚拟物品不应属于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对象,所以盗取虚拟财产属于民事纠纷。若以“盗窃罪”移诉,将会产生巨大争议。

        打电话咨询市局法制处,法制处的民警说要“开会研究”,谁也说服不了谁,江科长只好让马局来“评理”。

        接到江科长电话的时候,马局正在杨局办公室刚刚给局长、政委汇报完工作。

        政委杜和正是本科学历,准备年底参加在职研究生的联考,对各种案例很感兴趣,饶有兴致地问道:“老马,海涛同志说的什么案子,需要让你评理?”

        “杨局、杜政委,还是上次的网吧入侵案。”马局答道。

        分局平均一天接处警上百次,一年办理上千起刑事案件,能参与经典案例评比的少之又少,杨局对这个案子印象很深,“嗯?我记得上次你说过,已经办结移交法制科审核,审核出什么问题了?”

        马局忧心忡忡地说:“杨局,案件受害者众多,各种网络账号就有上千个,要严把证据关,要经得住推敲,送法制科审核之前我组织专案组民警又将案情梳理分析了一遍,发现嫌疑人张东哲将账号内的大部分虚拟物品转出之后,又将账号转卖给了孙某,专案组民警奔赴汉州将孙某抓获,又加班加点提取证据,整个办理过程并没有疏漏,就是案件的定性上出了问题,刑警队拿不定主意咨询法制科,结果法制民警站成了两派,各说各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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