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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章 (1 / 2)
        《杂法》就是除外“盗”、“贼”有关的其他的法律,主要包括对“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七种罪行的惩罚。

        “轻狡”,轻狂狡诈。

        “越城”,不通过城门,而是以翻越城墙出入城。

        “博戏”,聚众赌博。

        “借假”,男子寄宿于女子家,“假”即“豭”,公猪的意思,主要是指“妻有外夫”的行为。

        “不廉”,贪财受贿。

        “淫侈”,荒淫奢侈。

        “逾制”,器具用度超过自己身份所规定的上限。

        其规定有“六禁”,为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

        淫禁,禁止夫有二妻或妻有外夫,“夫有一妻二妾,其刑腻,夫有二妻则诛;妻有二夫则宫。”

        狡禁,禁止盗窃符玺及议论国家法令,“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论国法者诛,籍其家及妻氏。”说的就是这个禁令。

        城禁,禁止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

        嬉禁,禁止赌博,“博戏,罚金三币;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

        徒禁,禁止群聚,“群相局,一日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

        金禁,禁止官吏贪污受贿,“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则罚不诛也。”

        以上五篇都是规定特定的行为和相应的刑罚的,最后一篇《具》则是服务于所有法律,按照规定,根据犯罪的年龄和情节,“以其律具为加减”,论罪定刑之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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