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三十七章、十一长假(18) (1 / 4)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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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三十七章、十一长假(18) (1 / 4)
        1983年6月11日,当时的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停薪留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

        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

        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20%。

        该政策在当时可谓一项大胆的制度创新,引发了一轮“下海潮”,也改变了很多人的命运,今日的商界大佬王健林、潘石屹等均是提交“停薪留职”申请书之后踏上了创业之路的。

        在改革开放初期,这一政策甚至一度成为既想为自己留一条后路又想下海“搏一搏”者较为保险的选择。

        从一开始仅局限于科研人员及因私出国者,进而扩展到所有的干部及职工。

        在停薪留职的时限上也由开始的两年演化为单位与个人之间长短不拘的自由契约。

        1992年***南巡讲话后,改革开放的政策导向得到了强有力的确认,新一轮的“停薪留职”潮也更加波澜壮阔。

        据人社部数据显示,1992年,有12万公务员辞职下海,1000多万公务员停薪留职。

        为顺应**市场经济发展大趋势的要求,中国在1995年颁布了《劳动法》,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实施细则。

        劳动部门对“停薪留职”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按其要求,原固定工作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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