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零七章 法律精神 (3 / 5)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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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零七章 法律精神 (3 / 5)
        阿云案中,阿云不愿意与韦大成婚,尤其在这婚姻还是不合法的情况下,其犯罪动机,明显轻于偷盗,其犯罪实施的结果,又是如此轻微。

        因而纵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也应该认为,阿云的自首,相较于盗杀后自首,是符合免其“所因之罪”的条件的!

        这些其实都是法律条文的瑕疵,在阿云案这个用现有律令不能维系公平的特例里,该如何判决?

        臣以为,这时候最重要的,是判决结果必须体现法律背后的精神,能够维护和引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而不能伤害它。

        法律精神是什么?是保护所有人的法定权利,倡导公平,是维护社会稳定有序,是引导所有人从善弃恶的行为准则无论如何,绝不是为惩治而惩治。

        换个说法,法律不外人情。

        在断案依据明晰的时候,可以援引法律判定的时候,需要坚定执行。

        但是在律例无法做出判定,引起如此大争议的情况下,唯一的办法,就是根据人性中的共善,做出大多数人认为公允的判决。

        这正是陛下的敕命存在的最根本意义,也是皇命可以干预法律的唯一之理由!

        陛下的意志,平时不应当干预司法,只有在这种时候,才能发挥积极的作用!

        因此请陛下维持大理寺根据现有法令的做出的判决,以维护皇宋法律的权威性,但是同时下达敕命,给阿云减罪,兼顾判决的合理性。

        最重要的,事后定当根据此次案件,调整相关律令,明确其中的含糊之处,以使后来法司有所依凭,今后遇到此类案件,无需陛下的敕命即可做出正确判断。

        这封奏章完全符合苏油的风格,实事求是,合情合理,且眼界高过了司马光和王安石,巧妙地将法律条文和法律精神进行了区分和对立,以解决争议问题。

        看似与政治立场毫不相关的讨论,但是朝中不少人精,立刻看出了司马王苏三人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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