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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六百四十二章 小家 (2 / 5)
毕仲衍现在是大理寺卿,除了正职,还在利用资料编纂一部著作。
大宋如今所用的法典,是宋太祖建隆四年,由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人奏请朝廷建议修订法律,得到朝廷同意后,于同年七月编纂完成的。
之后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首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是《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自颁布以后,虽于宋太祖乾德四年、神宗熙宁四年做过一些改动,但是基本没有什么变化。
其篇目与唐律一样,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不过在每篇下增加了“门”,合计二百一十三门。
但是这些条文还是显得有些粗糙,官员们在执法断案的时候,不断根据情况斟酌处置,此外还有中央不断颁布的敕、令、格、式添加其中,逐渐变成了规模庞大的法令体系。
其中的“断例”,即之前判定类似案件的成例,逐渐成为法令的主体依据。
这就是所谓“法所不载,然后用例”。
例本来是补法之不足,但在实际审判中,例起的作用很大,甚至超过法令。
发展到如今,“法令虽具,然吏一切以例从事,法当然而无例,则事皆泥而不行。”
这就会造成很多的问题,比如同样的案件,历史上时宽时严,皆有判例,一任地方官员所好,或者就是司法腐败的根苗,官吏为了贪图财贿,“唯意所去取”。
毕仲衍是大牛人,对付这种繁琐到浩如烟海的历史档案,从中提取总结成条目,本来就是他的强项。
因此他现在这本书,取名为《宋刑统条法事类》,将是一本法官用于断案的检索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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