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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再建汉帝国3 (2 / 3)
有了这两相特权,封君在其封地郡国之中,其本人便成为了最大的地主、财主。只要封君不犯法,不谋逆,其富贵可子子孙孙一直传下去!
而且,封君可以率领私人武装,以传播诸夏文明为大义名号,向汉帝国领土之外的异族发动攻击,征服外族,或使之汉化,或捉为奴隶。
若占领了新的地区,则算是为汉帝国开疆拓土,一来可以凭借军功提升自己的封君爵位,二来可以强化本家族在封国境内的影响力,三来可以扩大华夏族人的生存繁衍空间。
对于新占领的地区,身为开拓者的封君无权处置,必须配合朝廷的统一安排。但大多数情况下,朝廷都会委派官员前去新领土进行教化治理,当新领土的面积大到一定程度且教化也有成果后,可能会设立成新的封国,而首任封君多由开拓者的后代担任。
所谓的“新领土面积大到一定程度”是相对来说。
刘曜考虑过,时间一久,封国势力会逐渐坐大,而形成尾大不掉之势,导致中央难于驾驭。
因此,他在宪章中规定,任何封君之封国的面积,最多只能领一郡之地,即不超过五十四万平方公里,其下最多辖二十七县之地,多出的县则按照推恩令由朝廷强制分封出去,保证封国实际辖区面积在行政区划上与郡处于同一级别。
也就是说,当封君开拓的新领土加上其原来的封地面积小于五十四万平方公里的时候,那么新领土依然会算作该封君的封地。反之,多出来的土地就会按照推恩令,强制分封给封君的子孙。
此外,为了震慑和加强对自治郡的控制,中央朝廷会委派总督担任自治郡的郡尉。
封君为封国之君,担任自治郡行政首脑,即为世袭的郡守,带领官员管理封国,并负政治上一切实际之责任;总督担任自治郡之郡尉,管理自治郡治下所有县级武装力量,即“治政权在封君,统兵权在总督”。
但是自治郡治下各县的行政、司法官员,并不向封君府负责,而是向总督府负责。
总督府会审批俸禄,按规定给自治郡治下各级行政、司法、军事官员按季度发放俸禄,由汉帝国中央银行分行实行。
汉帝国为了维护大一统,在封君之封国内派有驻军即为总督军,由总督统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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