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春秋大义 (3 / 3)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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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春秋大义 (3 / 3)
        东汉时,复仇风气的地域有所变化,太原、上党地区的复仇风习有所减弱,关中依旧保留了浓郁的复仇习俗,时内地复仇最烈的是颍川、南阳及邻近带,见之於史的东汉复仇事例大都发生在这里。

        周澈前世大学混学分的时候,补过历史课,想起越是战乱,复仇越烈。曹植《精徵篇》:“壮年报父仇,身末垂功名”,《结客篇》:“结客少年扬,抱怨洛北芒”。结客,就是结交宾客。

        姜枫之事发生后,周澈在陪同陈松去办案的路上,询问了解了当前法律对复仇的定义和惩罚。

        秦汉之际,复仇是被视为正义的。

        西汉建立后,复仇是非法的。

        新莽末至东汉建立,复仇是失控的。

        光武帝到和帝九年,大约七十年间,对复仇的控制是松弛的。桓谭曾上朝廷,力主严惩复仇者,但受到了光武帝的冷落,可能是光武帝受公羊学所倡导的复仇思想之影响。章帝建初五年制订了《轻侮法》,明确规定从宽处置为父母报仇之人。这条法律直延续了十七年,到永元九年。

        和帝永元九年到现在,处于对复仇的严格控制期,废除了《轻侮法》,为父母报仇也要受到严惩了。放走复仇之人的官吏也要受到惩罚,如前边提到的张歆就弃官亡命了。在这个时期,虽对复仇的行为严格控制,但权势之家在杀人后却可避免法律的制裁,如夏侯惇、如阳球。

        对两汉的复仇之风,颍川大儒荀悦曾经做过番论述:“或问复仇古义也。曰:‘仇,复仇可乎’?曰:‘不可’。曰:‘然则如之何’?曰:‘有纵有禁,有生有杀,断之以法,是谓义法并立’。”

        荀悦认为既要靠法律来约束,也要通过避仇来防止复仇行为的滋长。

        荀悦的这个论断,对后世中国古代法学,有关复仇的法与伦理的关系有着深重的影响。如唐代韩愈和柳宗元进行探讨,上疏朝廷的奏章,都是受到荀悦的启发。

        周澈望着天空想着案子感慨万千,心道:“时势造英雄,英雄造时势。放在太平年间,周仓所说的那些人,岂能建功立业?恐怕顶多也就是游侠之流,运气不好的,说不得,难逃法网。……,若在前汉武帝年间,落在酷吏手中,不是‘说不得’了,必死无疑。”

        姜枫为父报仇、郅恽为友人报仇、阳球为父母兄友报仇、夏侯惇为师杀人,这些人或为乡中轻侠、或为城中豪杰、或为儒生士、或为强宗地主、或为官宦子弟、或为天下名士,而行径却大同小异,并都能得到不同阶层人的仰慕和称赞。

        周澈喟然叹道:“我知道为什么高祖能以亭长之职,结交豪杰了!”秦末、前汉的游侠风气比现在更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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