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鸿章参观 (1 / 4)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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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鸿章参观 (1 / 4)
        在旅顺的谈判虽然艰苦,但进展却很快,终于到了第四天,在李恩富作出了“重大让步”的情况下,旅顺条约正是签署。

        条约全文

        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为订立和约,俾两国及其臣民重修和平,共享幸福,且杜绝将来纷纭之端,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李恩富、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唐绍仪、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李鸿章;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为全权大臣,彼此校阅所奉谕旨,认明均属妥实无阙。会同议定各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日本认明朝鲜国确为大清帝国之属国,日本从朝鲜撤兵,且无大清帝国允许不得擅自派兵入朝。

        第二款

        日本约将库平银八千万两交与大清帝国,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五次交完:第一次两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六个月内交清;余款平分四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一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二年内交清,第三次于三年内交清,第四次于四年内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日本之便。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

        第三款

        日本在英国建造的两艘战舰转让于大清帝国,相关拼接手续必须在本条约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交接。

        第四款

        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因此次失和自属废绝。日本约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速派全权大臣与日本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其两国新订约章,应以中国与泰西各国见行约章为本。

        第五款

        大清国臣**进日本各口岸货物减税,免除厘金,大清臣民在日本内地购买经工货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时欲暂行存栈,除勿庸输纳税钞、派征一切诸费外,得暂租栈房存货;大清臣民得在日本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即照大清臣**入日本之货物一体办理。

        第六款

        日本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各款,听允中国舰队任意巡航于日本东京湾、伊势湾、大阪湾、濑户内海。又,于日本将本约所订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交清、通商行船约章亦经批准互换之后,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大清帝国可允撤回舰队。倘日本政府不即确定抵押办法,则未经交清末次赔款之前,大清帝国应不允撤回军队,在此期间日本不得擅自增加舰船及海岸守卫,若有违反,大清帝国舰队有优先开战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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