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2章 中、朝、日三国天津条约 (3 / 4)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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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章 中、朝、日三国天津条约 (3 / 4)
        乙、军事上以后日本只能保留十五万人的军队,不能再增加新的军队,如果形势需要,那就必须取得中国政fǔ的同意之后才可以。另外可以存在负责国家治安方面的警察部队;

        丙、日本要在中国方面的监督下,拆除所有的军港改为民用港口,以后不得在生产和拥有三千吨以上的军舰,原来用于军事生产的企业和工厂拆除,所有的生产设备近期处理完毕,由中国方面派出人员进行监督执行;

        丁、经济上对中国开放马关、佐世保、长崎、神户、函馆等港口;各港口实行协定关税,由中、日双方相商,日本海关由中国人任总负责人,在以上港口城市各划出一块地方,作为租界,租界内中国人享有领事裁判权,中国人可以在日本各地自由行动;

        戊、日本以后对任何第三方国家的活动,包括军事、政治、经济等方面,需要征得中国政fǔ的同意;

        已、关于战争赔款问题:日本向中国赔偿战争损失白银二千八百万两,分五年之内还清,年息四分。赔偿朝鲜白银四百万两,五年内还清;

        庚、中国方面对日本提供中国沿海港口进行贸易,释放全部在押俘虏(有不愿意回国的不在此例。)但是日本方面要向中国方面jiāo付战俘管理费五百万两。

        辛、中队全部从朝鲜撤军(这里没有说中队从日本撤军)。

        附件有二,一是中、朝、日三国间友好贸易协定,二是中国在日本驻军的有关协定,附件于后。

        文本用中、朝、日三种文字书写各三份,共一式九份,三方各执三种文字文本一份

        立约人:

        中国

        大学士李鸿章

        云南将军李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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