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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和平分手】 (2 / 5)
《大公报》自然要报道此事,但却惹来张作霖不满。
民国初年的新闻法规,主要依据袁世凯颁布的《报纸条例》(即《出版法》)。其中第十条规定了禁载事项,前三项为:一,淆乱政体者;二,妨害治安者;三,败坏风俗者。
这三条禁止刊载的内容,实在太过宽泛笼统。只要当权者有心,随随便便就能扣帽子,轻则罚款,重则查封。
就拿《大公报》这次报道收回英租界来说,因为害怕得罪张作霖,特意在南方国民政府前面加了个“伪”字。结果因为肯定了革命政府举措,在舆论立场上有问题,还是被认定为“涉嫌扰乱政体”。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幸好有张学良在后面撑腰,新闻审查部门没有严厉追究,只是罚款而已。
事实上在黎元洪当大总统的时候,新闻审查一度变得很宽松,引用了西方国家的“追惩制”。可惜“追惩制”存在时间很短,段祺瑞一上台,又重新恢复袁世凯的《出版法》,还颁布了更加苛刻的《报纸法》。
张作霖当权后,又推行一系列补充条例,对新闻出版行业进行种种限制。如今在南方办报纸很舒服,在北方则步履维艰,仿佛是戴着镣铐跳舞。
“罚钱就罚钱,只要不被查封就好。”周赫煊倒是看得开。
胡政之叹息说:“我就怕哪天少帅的面子也不管用了。你看现在北方的报纸,除了咱们《大公报》,还有谁敢报道南方政府的正面新闻?”
周赫煊强调道:“言辞可以委婉些,但该报道还是要报道。不党、不私、不卖、不盲,这八个字千万不能丢。”
“哈哈哈,故我所愿也。”胡政之大笑。
《大公报》的八字方针,确实赢得了北方知识分子的尊重。特别是如今万马齐喑,北方其他报纸很看看到南方的真实新闻,这就让《大公报》显得尤为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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