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七章 负担得起 (2 / 4)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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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章 负担得起 (2 / 4)
        以二十一世纪四零年代的技术水准,这些要求一点都不过分。

        当然,除此之外,空军对采购价格与维护成本提出了极为严厉的要求,即采购价格不得超过H-30的三分之二,保养维护成本得在H-30的基础上降低一半,地勤设备与H-30的通用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

        把这一点算进去的话,空军的要求就不算低了。

        当时,总共有三家集团参与竞标,其中最有经验的是西飞集团与南飞集团,因为这两家国营企业是H-30与H-20的设计单位,还是两种轰炸机的主承包商与子承包商,而第三个竞争者是龙飞集团、振翔集团与华空集团联合组建的“中国飞机制造有限公司”,该公司也参与了“J4”项目的竞争。

        与“J4”项目一样,空军也要求三家企业提交详细的设计方案。

        不同的是,最终三家企业都进入了工程实施阶段,即制造原形机,参加由空军组织的对比试飞。

        到二零四九年底,空军公布了对比试飞结果。

        让外界大跌眼镜的是,空军放弃了西飞集团与南飞集团,选择与中飞集团签署了工程制造合同。

        当时,空军只提出了一个理由:中飞集团的成本控制做得最为出色。

        中飞集团的设计方案也是飞翼升力体结构,即整架飞机就是一副巨大的机翼,发动机等所有设备都安放在飞翼中。这种设计方案的最大特点是隐身性能突出,而且巡航飞行时的升阻比最优,能够最大限度的提高航程,并且灵活部署弹舱,提高了任务弹性。缺点也同样突出,即最大飞行速度只勉强达到了空军提出的要求,即便使用推力更大的发动机,提升幅度也非常有限。

        当然,关键还是成本。

        中飞提出的合同标准极有吸引力,即采购单价为二十四亿元,仅相当于H-30的百分之六十,装备二十五年的维护成本为十八亿元,仅为H-30的百分之四十。虽然地勤设备的通用化率只有百分之三十,但是中飞同意回购H-30的部分地勤设备,即空军仍然只需要按照更换四成地勤设备的标准支付费用。

        对空军来说,这绝对是挡不住的诱惑。

        要知道,中飞方案要比西飞与南飞方案便宜百分之四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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