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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两百零四章 第一执政 (2 / 3)
第五条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布之
第六条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
第七条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有法定特别资格者公选之
第八条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它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
第九条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时,非国会解散,即内阁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为两次国会之解散
第十条海6军直接皇帝统率。但对内使用时,应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此外不得调遣
第十一条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紧急命令,应特定条件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为限
第十二条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媾和宣战,不在国会开会期中者,由国会追认
第十三条官制官规,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条本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决者,不得照前年度预算开支。由预算案内,不得有既定之岁出;预算案外,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
第十五条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由国会议决
第十六条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第十七条国务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
第十八条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颁布之
第十九条以上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八各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
武昌起义之后,南方各省纷纷宣布独立。北洋新军成为清室唯一可以抵抗**的力量,于是袁世凯被任命为湖广总督、内阁总理大臣。袁世凯一面以武力压迫南方**,另一方面暗中与**党人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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