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三十三章 辩论(续) (2 / 4)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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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三十三章 辩论(续) (2 / 4)
        于是再次拜访老师,承认自己的过错。

        文章作者以“曾参耘瓜”(又名曾参受仗)这个典故,对最近热议的新律条款进行评价:父亲有管教儿子的权利,但儿子是天子之民,做父亲的若杀天子之民,是犯罪,要受惩罚。

        至圣先师(孔子)都是这么说的哟!

        所以,新律法里规定(拟定)的“父杀子有罪,要接受刑罚,不得过度减刑”,这是没错的。

        只是要根据现场调查取证,判断动机,分为故杀、过失杀,以此采取不同的量刑。

        但无论如何,天子之民不是野狗,即便是双亲、尊长也不得擅杀,管教卑幼可以,但要注意轻重,否则一旦闹出人命,无论动机如何,都得接受刑罚。

        双亲是这样,兄弟间亦是如此,作者又以刚公布案情的扬州“嫡兄杀庶弟、父亲担罪”的案子,阐述自己的观点。

        蒋义榕打死蒋义渠,还是当着父亲的面这么做,有人认为以此可以判定蒋义榕不是蓄意谋杀,因为没道理当着父亲的面杀害弟弟。

        但是文章作者认为,蒋义榕居然当着父亲的面杀害弟弟,如此暴行,是公然挑战父子人伦之情,如不严惩,恐怕有人效仿。

        无论嫡庶,都是父亲的儿子,即便父亲不待见某个儿子,也不是其他儿子下重手进行人身伤害的理由。

        所以,文章作者认为,蒋义榕罪大恶极,当按故意杀人罪处极刑,蒋万年护子心切,情有可原,当免罪。

        不如此,不足以为天子之民蒋义渠讨还公道,不如此,不足以震慑世间不悌之兄弟。

        宇文温看完文章,暗道写得不错,作者以“曾参耘瓜”的典故,引出孔子说过的话“杀天子之民,其罪奚若?”,强调天子之民这个概念,为明德律相关条款的立法之必要性摇旗呐喊。

        “曾参耘瓜”的典故,记录在孔子家语上,这本书相传为孔子门人所著,在汉书文艺志收录有书名和目录,计有二十七卷,但其书早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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