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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二十五章 诸子均分 (3 / 4)
严格执行一户五口的户籍政策,而条款中的“子孙”,自然是不分嫡庶的。
父亲再讨厌那儿子,也得析分一定财产相助成家,其额度,按父亲名下家产至少十分之一给(拟定)。
第二个儿子成婚分家,父亲又要将此时名下家产十分之一给儿子。
若父母去世,诸子分家产,不分嫡庶,均分,即诸子均分。
当然,这种均分并不是简单地将家产平均分成若干份,要考虑一些因素。
譬如《民律》拟规定嫡长子、嫡长孙不得和父祖分籍,以便赡养老人,所以在继承家产时,嫡长子(嫡长孙)应该多得一些,作为赡养父母的补偿。
还有,均分家产时,未成年的幼子要多分些(相对),以便成婚所需。
这样的规定,不是一纸空文,而是具备处罚能力的律法:谁敢违反析分、继承时诸子均分家产的律法,处流刑,依据情节轻重,到不同距离的流刑地待上若干年。
最远可到万里之外的澳州。
房玄龄知道,若是《民律》里的“别籍异财”、“诸子均分”都一一落实并严格执行,一场浩劫就要降临了。
别处不说,河北多有同居共财的大族,旁支众多,一旦朝廷强力推行新律,必然导致这些大族包括许多士族元气大伤。
道理很简单,人性自私,大家族的旁支、庶出子弟,巴不得分家分产。
自明德元年以来,河北粮价、布价持续走低,许多大族赖以为生的庄园已经渐渐捉襟见肘,收入锐减,勉强维持,这导致族产明显缩水,也让族人心生怨言。
有人自己出去谋生,到永济渠、黄河沿岸商埠、城池务工、做买卖,反倒比留在家乡过得好,于是有更多人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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