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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二十四章 别籍异财 (2 / 4)
为此,周国拼命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军事上行府兵制,然后大力鼓励百姓开荒种田,还推动百姓分家立户,以此增加赋税。
当时的律法规定,每户人家,男丁成婚后必须“别籍”,也就是分家立户,即便没有成婚,达到规定年纪也得分家立户,这就是朝廷强制析户。
所以,当周国灭齐国时,周国户数近三百六十万,而齐国的户数大概是三百三十万,隐户不计。
这是个让人惊讶的数字对比,许多人可能想不明白:明明国力处于下风的周国,怎么户数还比齐国多?
原因就在于,当时周国的户数,不是正常的平均每户五口人左右,而是平均每户两个半人,等于一对夫妇及未成年的儿女,是为“小户”。
周国鼓励“别籍”,才得增加户数,尽可能增加赋税,养活更多的军队和齐国对抗。
待得齐国灭亡,没多久周国内乱,连年征战之下,朝廷财政压力很大,所以“别籍”的政策延续下来。
直到天下一统,明德初年,朝廷修订律法,对于“别籍”没有再做强制要求。
却也没有禁止“父祖在,子孙别籍异财”,对于不分家的大家庭,多收赋税,避免有人借着不分家逃税。
此次修订律法,朝廷做出了选择,然而这选择不仅要求“别籍”还允许“异财”(拟定条款),允许父祖尚在时,子孙分家。
当然,别籍的前提是成婚或年龄达到要求。
为了确保孝道,确保老人得赡养,嫡长子、嫡长孙不得分家,若嫡长子、嫡长孙不在人世,嫡次子、嫡次孙就得与父、祖合籍。
若无嫡子、嫡孙,庶子、庶孙和父祖合籍。
这样的条款(拟定),现在引发很大的争议,反对者的理由,就是“父祖在,子孙别籍异财”有违人伦,而支持者则认为根据当前时势,“别籍异财”是很有必要的。
孔颖达手上有一套官方出版的明德律草案说明稿,对各条文的立法(修订)原因作出解释和举例,对于为何立法允许“父祖在,别籍异财”有解释,理由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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