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二十四章 别籍异财 (1 / 4)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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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二十四章 别籍异财 (1 / 4)
        
上午,中书省,翰林院,学士孔颖达在自己的办公室里看报纸,虽然制度规定“坐班时间”不得干私事,但孔颖达看报纸的行为却没有违反规定。

        因为他看的报纸,是官府统一订的刊物,不是什么手抄小报;其次,所看内容,不是什么奇闻异事,而是“时事评论”。

        针对律令修改一事,有饱学之士在报刊上发表文章,献言献策,这是他要汇总的言论。

        朝廷要对大周律进行修订,为了方便区分前后,以年号暂称修订版的律法,是为明德律。

        因为事关重大,所以天子下令,州及以上官员可以上书言事,也允许无上奏权的公学(州学及以上学校)博士、助教,在全国主要报刊上发表看法。

        当然,所说内容要经报社专员审核,不得有违禁言论,作者可以实名,也可以用笔名。

        中书省翰林院负责收集针对明德律修订的各方意见,所以孔颖达和同僚的任务,除了收集、整理百官所上条陈,还要看报纸,记录各地学者对于修法的观点和意见。

        如今看的一篇文章,作者为亳州州学博士,就明德律中民律的“别籍异财”条款(拟定)进行分析。

        作者对此持反对意见,并列出理由。

        所谓别籍异财,即“别立户籍,分异财产”,指的是当父祖辈尚在时,子孙就分家,自立门户,分割家财。

        以儒家伦理观点来看,这种做法实在不妥,“别籍”分家,让父母和子孙离散,不得子孙好好奉养,影响了“孝”;分异财产,让兄弟姊妹因为“利”而影响“悌”。

        相反,同居共财(合籍共财)的做法,才符合人伦纲常。

        现行的大周律,分篇户婚内,对于“别籍异财”、“同居共财”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朝廷的态度模棱两可。

        对此,孔颖达倒是知道一些原因。

        当年周、齐相争,国小民困的周国,面对幅员、人口、资源都远胜于自己的齐国,总体来说国力明显处于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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