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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中原混战(中) (2 / 6)
其二:不遵军令,不听鼓号,无视旗语,此谓悖军,犯者斩之。
其三:夜传警讯,怠而不报,慢而缓报,此谓懈军,犯者斩之。
其四:扬声笑语,蔑视禁约,驰闯军门,此谓轻军,犯者斩之。
其五:谣言诡语,假托梦寐,蛊惑军士,此谓淫军,犯者斩之。
其六:毁民屋舍,凌虐民众,逼淫妇女,此谓奸军,犯者斩之。
其七:窃人财物,夺人首级,辱人功绩,此谓盗军,犯者斩之。
其八:假伤托病,毁损车马,逃避征伐,此谓诈军,犯者斩之。
其九:查敌不明,观寇不审,探贼不详,此谓误军,犯者斩之。
其十:好舌利齿,妄为是非,令军不和,此谓谤军,犯者斩之。
第二页,五军规十五严惩。此五条军规必须牢记遵守,如有违犯,经督军府监察部查实确认,轻者,罚没军饷、削减军功;重者,降军衔、军职,开除军籍,直至获罪入狱。
其一:行伍不齐,衣甲不整,军械不利,此谓乱军,犯者惩之。
其二:呼名不应,点时不到,逾期不归,此谓慢军,犯者惩之。
其三:多出怨言,怒其主将,屡教不改,此谓构军,犯者惩之。
其四:军民聚众,私进帐下,探听军机,此谓探军,犯者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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