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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试图发展项目和合同组织的概念,以预测基础设施项目合同类型的选择。传统观点认为,在低风险的固定价格合同中最好,先进行重新计量,然后随着成本增加而增加成本。我们开始尝试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进行预测,这种分析证实了传统观点。但是,它不适合当前的实践。此外。与在不同合同类型的不同动机效应下发生的合同输出成本的差异相比。交易成本的差异较小。因此,我们采取了不同的观点。我们假定项目合同的目的是创建一个合作项目组织,在该组织中,所有参与者,客户和承

        包商都被激励实现共同的目标,并且他们的目标保持一致。该分析证实了现代实践,并表明合同类型的选择与项目可交付成果的不确定性以及交付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有关。当产品和过程的不确定性都很低时,将使用仅建造的重新测量合同。在产品不确定性较低但交付过程中不确定性较高的情况下,使用设计和构建固定价格合同。两者均较高时,应使用固定价格合同。我们扩展了分析,以显示客户何时应加入联盟合同中的项目组织,而何时不应该像传统项目合同中那样参与。

        1.简介

        2000年期间,作者为欧洲建筑学会开办了一系列课程,包括“合同与采购”以及“合作与结盟”课程。在这些课程中,我们被问及何时应该使用固定价格、重新测量或成本加合同,以及何时应该使用联合合同(涉及项目组织中的所有者),而不是传统方法(不涉及)。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只能给出通常的答案,glib回答说,当风险较低时,应该使用固定价格,当风险较高时,应该使用成本加成。然而,我们无法回答“为什么”这一后续问题最近的研究表明,什么时候应该使用联合贷款合同。感知到的智慧是,随着项目风险的增加,管理客户和承包商之间关系的合同的适当形式从固定价格改变为重新测量,最后变为成本加成。但是没有真正的项目或合同组织理论来解释为什么会这样。同样,也没有关于何时让客户参与项目团队以及何时不参与的理论。作者从交易成本的角度出发,展示了不同的契约类型,作为不同的治理结构,如何在不同的风险场景中优化与不同契约类型相关的治理成本。特纳和基冈·使用交易成本的观点来分析客户和承包商组织管理项目合同关系所采用的治理结构。威廉森·说,为契约关系选择合适的治理结构是通过定义交易成本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可以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以及是否让业主参与进来。这一分析表明,交易成本不依赖于风险本身,而是项目产品定义的不确定性。在低水平的不确定性下,与固定价格合同相关的交易成本最低,在中等水平下,与重新测量合同相关的交易成本最低,而在高水平的不确定性下,与成本加一合同相关的交易成本最低,这证实了人们的认知智慧。

        然而,交易成本在确定项目类型中的作用并没有得到现代实践的支持,而且这一论点有一个根本性的漏洞。缺陷在于,如果项目定价条款由交易成本决定,那么合同工程的生产成本必须独立于定价结构。但是不同的定价结构以不同的方式激励承包商,所以我们预计在不同的定价结构下,生产成本也不同。这些差异大于交易成本的差异。因此,合适的合同定价条款的选择是由目标一致性决定的,即承包商在客户的项目成功中占有份额。

        因此,我们采用另一种观点,即项目组织的目的是在客户和承包商之间建立一个基于共同目标的合作系统。我们表明合同类型的选择是由项目产品定义和交付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决定的。在两者不确定性较低的情况下,重新制定合同更为合适。如果过程不确定,但产品确定,固定价格设计和建造合同是首选。承包商必须交付的东西显然是不明确的,但他们有责任改进交付的最佳工作方法,并从管理风险中获利。如果产品和过程时不应该像传统项目合同中那样参与。

        1.简介

        2000年期间,作者为欧洲建筑学会开办了一系列课程,包括“合同与采购”以及“合作与结盟”课程。在这些课程中,我们被问及何时应该使用固定价格、重新测量或成本加合同,以及何时应该使用联合合同(涉及项目组织中的所有者),而不是传统方法(不涉及)。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只能给出通常的答案,glib回答说,当风险较低时,应该使用固定价格,当风险较高时,应该使用成本加成。然而,我们无法回答“为什么”这一后续问题最近的研究表明,什么时候应该使用联合贷款合同。感知到的智慧是,随着项目风险的增加,管理客户和承包商之间关系的合同的适当形式从固定价格改变为重新测量,最后变为成本加成。但是没有真正的项目或合同组织理论来解释为什么会这样。同样,也没有关于何时让客户参与项目团队以及何时不参与的理论。作者从交易成本的角度出发,展示了不同的契约类型,作为不同的治理结构,如何在不同的风险场景中优化与不同契约类型相关的治理成本。特纳和基冈·使用交易成本的观点来分析客户和承包商组织管理项目合同关系所采用的治理结构。威廉森·说,为契约关系选择合适的治理结构是通过定义交易成本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可以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以及是否让业主参与进来。这一分析表明,交易成本不依赖于风险本身,而是项目产品定义的不确定性。在低水平的不确定性下,与固定价格合同相关的交易成本最低,在中等水平下,与重新测量合同相关的交易成本最低,而在高水平的不确定性下,与成本加一合同相关的交易成本最低,这证实了人们的认知智慧。

        然而,交易成本在确定项目类型中的作用并没有得到现代实践的支持,而且这一论点有一个根本性的漏洞。缺陷在于,如果项目定价条款由交易成本决定,那么合同工程的生产成本必须独立于定价结构。但是不同的定价结构以不同的方式激励承包商,所以我们预计在不同的定价结构下,生产成本也不同。这些差异大于交易成本的差异。因此,合适的合同定价条款的选择是由目标一致性决定的,即承包商在客户的项目成功中占有份额。

        因此,我们采用另一种观点,即项目组织的目的是在客户和承包商之间建立一个基于共同目标的合作系统。我们表明合同类型的选择是由项目产品定义和交付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决定的。在两者不确定性较低的情况下,重新制定合同更为合适。如果过程不确定,但产品确定,固定价格设计和建造合同是首选。承包商必须交付的东西显然是不明确的,但他们有责任改进交付的最佳工作方法,并从管理风险中获利。如果产品和过程都不确定,基于联盟安排的成本加合同是首选。客户和承包商共同努力,以实现最佳结

        本文试图发展项目和合同组织的概念,以预测基础设施项目合同类型的选择。传统观点认为,在低风险的固定价格合同中最好,先进行重新计量,然后随着成本增加而增加成本。我们开始尝试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进行预测,这种分析证实了传统观点。但是,它不适合当前的实践。此外。与在不同合同类型的不同动机效应下发生的合同输出成本的差异相比。交易成本的差异较小。因此,我们采取了不同的观点。我们假定项目合同的目的是创建一个合作项目组织,在该组织中,所有参与者,客户和承

        包商都被激励实现共同的目标,并且他们的目标保持一致。该分析证实了现代实践,并表明合同类型的选择与项目可交付成果的不确定性以及交付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有关。当产品和过程的不确定性都很低时,将使用仅建造的重新测量合同。在产品不确定性较低但交付过程中不确定性较高的情况下,使用设计和构建固定价格合同。两者均较高时,应使用固定价格合同。我们扩展了分析,以显示客户何时应加入联盟合同中的项目组织,而何时不应该像传统项目合同中那样参与。

        1.简介

        2000年期间,作者为欧洲建筑学会开办了一系列课程,包括“合同与采购”以及“合作与结盟”课程。在这些课程中,我们被问及何时应该使用固定价格、重新测量或成本加合同,以及何时应该使用联合合同(涉及项目组织中的所有者),而不是传统方法(不涉及)。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只能给出通常的答案,glib回答说,当风险较低时,应该使用固定价格,当风险较高时,应该使用成本加成。然而,我们无法回答“为什么”这一后续问题最近的研究表明,什么时候应该使用联合贷款合同。感知到的智慧是,随着项目风险的增加,管理客户和承包商之间关系的合同的适当形式从固定价格改变为重新测量,最后变为成本加成。但是没有真正的项目或合同组织理论来解释为什么会这样。同样,也没有关于何时让客户参与项目团队以及何时不参与的理论。作者从交易成本的角度出发,展示了不同的契约类型,作为不同的治理结构,如何在不同的风险场景中优化与不同契约类型相关的治理成本。特纳和基冈·使用交易成本的观点来分析客户和承包商组织管理项目合同关系所采用的治理结构。威廉森·说,为契约关系选择合适的治理结构是通过定义交易成本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可以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以及是否让业主参与进来。这一分析表明,交易成本不依赖于风险本身,而是项目产品定义的不确定性。在低水平的不确定性下,与固定价格合同相关的交易成本最低,在中等水平下,与重新测量合同相关的交易成本最低,而在高水平的不确定性下,与成本加一合同相关的交易成本最低,这证实了人们的认知智慧。

        然而,交易成本在确定项目类型中的作用并没有得到现代实践的支持,而且这一论点有一个根本性的漏洞。缺陷在于,如果项目定价条款由交易成本决定,那么合同工程的生产成本必须独立于定价结构。但是不同的定价结构以不同的方式激励承包商,所以我们预计在不同的定价结构下,生产成本也不同。这些差异大于交易成本的差异。因此,合适的合同定价条款的选择是由目标一致性决定的,即承包商在客户的项目成功中占有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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