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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章 (7 / 13)
汪晴案庭审现场,公诉人房暨继续举证:“这是第一被告韩志与海市YNJS特殊疾病医院签的一份协议。第一被告韩志以家属的身份同意YNJS特殊疾病医院给受害人汪晴治疗抑郁症时使用新药。这个新药还在试药阶段,没有上市。
第二份,是YNJS医院的院长岳爱华的口供,岳爱华在口供中讲明,签订上述协议前她三次非常明确地告知第一被告韩志。新药在澳洲试验时,有病人出现强烈的不良反应,其中两人死亡。第一被告韩志仍然坚持要为他的太太,就是受害人汪晴,用最先进的药治疗。
另岳爱华还交代,YNJS特殊疾病医院四次向第一被告韩志索要受害人汪晴的病情诊断书,他都以各种借口推脱。这也导致了2019年5月29日,YNJS特殊疾病医院在没有拿到受害人的诊断书前,就跟着第二被告韩邦等人上门对汪晴实施强制行为。
第三份是受害人汪晴及其父母、哥嫂的口供,他们确定第一被告韩志从始至终都没有带受害人汪晴去正规的医院诊断过抑郁症。
结合这三份证据可以充分说明三点,第一,第一被告韩志毫不在乎受害人汪晴的生命;第二,第一被告韩志、孟婷评判受害人病情的标准是由第二被告金玟提供的,这完全符合金玟的口供;第三,第一被告韩志、孟婷咬定他们一直在帮助受害人治疗抑郁症,是在说谎。”
审判长张合元望向被告席:“第一被告韩志、孟婷,对此可有异议?”
协议上白纸黑字,韩志抵赖不得,但他还是要说明:“我和我太太有一个可爱的儿子,签这份协议,我的本意是想我太太快点好,没有不在乎她的生命。”
合议庭成员听这句话听得已经麻木了,实实在在的证据摆在这,真相呼之欲出,根本无法反驳。
经历了一重又一重的证据捶打,孟婷似已经认命了,低声回道:“没有异议。”
审判长张合元又问第二被告金玟和韩邦等人,他们都没异议后,请各人的辩护律师说话。
徐晋茂提出:“我的当事人韩志对受害人汪晴女士确实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他也深刻地意识到了这一点。在日前自愿签了离婚协议书,并将远志海通给了受害人汪晴,补偿心理非常显然。虽然这些金钱不能抹平他对受害人汪晴造成的伤害,但态度上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也付出了非常大的代价,还请合议庭将这一点考虑在内。”
李明丽再次强调,她的当事人第二被告金玟配合警方侦查的积极性,并且表示有意向受害人汪晴做出物质赔偿。
“受害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原告代理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这三份证据有异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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