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0章武王 (3 / 5)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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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0章武王 (3 / 5)
        普通蕞尔小国,可拿不出如此大手笔。

        外藩可以划分为性质完全不同的内属外藩和境外外藩二类。第一类是新疆、西藏和蒙古这样的内属外藩。

        第二类是哈萨克、布鲁特、越南、朝鲜、琉球、缅甸等位于境外的外藩,是为“不属的外藩”。

        朝廷上的“内”、“外”意识比较强烈,其中理藩院“掌内外藩蒙古回部之政令,控驭抚绥,以固邦翰”。

        清朝在定鼎中原后就具体采取了很多的措施来进一步强化对西藏的治理。“今大兵得藏,边外诸番悉心向化,三藏、阿里之地俱入版图”。

        “岂知我国家中外一统,西北辟地二万余里,累译皆通。而西藏喇嘛,久隶天朝”。

        雍正五年,清廷在西藏设驻藏大臣,代表朝廷行使管理权;颁布《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西藏善后章程》二十九条,这些措施使清朝对西藏地区实行行之有效的管辖。

        在乾隆朝,清军平定准噶尔部和回部之后,西北边疆就已全部纳入清朝统治范围,最后奠定了清朝疆域的版图。“今准噶尔全部荡平,伊犁皆为内属”。

        清廷在伊犁设立官衙,派驻军队,其管理等同于内陆,清廷在南疆各城派驻大臣、总兵,总理伯克事务,并对伯克授予各类品级。

        清朝将位于国境之外(即传统习惯边界线以外)的部族与国家都看成境外外藩。如新疆境外的哈萨克、布鲁特、浩罕、爱乌罕(阿富汗)、温都斯坦等。

        境外外藩事务一般都归礼部经理,由主客司掌朝鲜、琉球、越南、南掌、暹罗、苏禄、荷兰、缅甸、西洋诸国朝贡、袭封等事务。

        按照朝廷规矩,大洋王国属于境外外藩,由礼部署理事务。

        十九世纪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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