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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节 江南协定 (2 / 7)
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六个方面:
(1)郑森将全部军队撤出大明,全部转往南洋。但是,由于撤军不是短时间内可以完成的,因此双方同意分成三步走:首先,郑森在第二年的上半年撤走江南、苏杭一带的军队,将这个地区交给林清华管理;第二步,下半年,郑森将广东的军队全部撤走,将广东交给林清华管理;第三步,在协议签定后的三年之内,郑森保证将福建、台湾以及所有大明境内的全部军队撤走,除了留在南京皇宫之内的少量军队之外,不再留下一兵一卒。
(2)在郑森将江南一带的军队撤走之后,林清华立刻恢复与郑森的贸易,尤其是军火贸易,但考虑到一些必要的防备措施,只有在郑森将全部军队完全撤走之后,林清华才会与郑森恢复重武器贸易,而在这之前的军火交易将仅仅局限于轻武器和少量的快炮,当然了,主要还是一些子弹和炮弹的贸易。
(3)为了保持双方的平等地位,林清华与郑森相互约定,互相继续承认对方的封号与官爵,但郑森自动辞去首辅大学士一职,而作为回报,同时也为了表示一视同仁,林清华答应郑森,允许他继续派出三千人的军队驻扎在皇宫之内,与他的三千镇虏军近卫旅部队共同“保护”大内,而且朝廷也将发出明诏,任命郑森为大明南洋绥靖督师并兼天下兵马副元帅。
(4)双方在协议中明文承认对方的权益。林清华承认郑森对南洋群岛的拥有权,并保证今后将不触犯郑森在南洋一带的权益,而且还答应继续支持他对南洋的各方势力的进攻行动,保证军火的正常供应。作为回报,郑森支持林清华为大明唯一的首辅大学士,并答应在统一战争中提供尽可能的帮助,尤其是许诺承担起海上的一些运输任务。双方还同意,以后每三年举行一次会面,或者亲自赴会,或者派亲信赴会,协商一些具体的事宜,并在一些特殊时期举行特别会面,而且作为联络的需要,双方互相派出使节,常驻对方的元帅府附近。
(5)作为让步措施,林清华同意郑森与他共同分享福建、广东、苏州、杭州一带的赋税,期限是十年,两人将共同任命税务稽查官员,共同征收这些地区的赋税,这些地区的赋税所得一人一半。
(6)为了表示双方的诚意,并防止对方单方面毁约,两人同意将主要的协议内容形成为书面的协议,并公告天下,而且两人不仅在协议上签了字,盖了章,甚至还按照最原始的形式在那协议上摁下自己的手印画了押。
当然了,两人的协议中还是有一些秘密的约定的,但是这秘密约定只是君子协定而已,既没有形成为文字,也没有其他的人知道,甚至连他们身边的亲信都不知道,如果他们本人不说,那么是不会有其他人知道的。
这个协议的签定,不仅使双方避免了一场无谓的战争,而且也为后来双方的关系打下了新的基础,并成为后世处理双方关系的重要依据。由于这个协议是在郑森控制的江南地区签订的,因此这个协议被称为《江南协定》。
协议签订以后,双方就开始各自忙碌起来,郑森忙着将自己在江南一带搜刮的钱财和驻扎的军队调往福建和南洋一带,而林清华除了准备合适的部队进入江南地区接管之外,还必须布置北伐事宜,并将郑森移交过来的江南官府班底进行整顿,从中挑出可以为自己服务的人。
郑森驻扎在江南一带的军队数量比较多,差不多占了他陆军的近一半,因此撤退的过程倒并不算快,从春节刚过就开始撤退,一直到二月才将大部分人撤完,只剩下了还驻扎在南京城里的三万军队。
今天,正是郑森驻扎在南京城内的军队撤退的日子,三万军队分成两路,一路由陆路向南开拔,经过南直隶和江浙一带,回到郑森的老家福建,而另一路则从南京上船,直接用船运往南洋,去支援那里的郑森军队,准备加强那里的要塞防御,以抵御那一带不断增多的英国海盗的骚扰。
除了郑森的一万余陆军部队要用船运走之外,镇虏军的两个步兵旅也将从南京上船,不过,他们的目的地却并不是南边,他们将先行北上山东,将刚刚从湖广运来的五门以散件方式运输的“雷神”大炮运到那里,并在那里等候从淮北、河南一带运来的大量辎重粮草,然后再与由山东出发的两个步兵师一道乘船北上,用突然袭击的方式,占领山海关,掐断满清出关最重要的通道,与由漠南蒙古和山西北部东进的镇虏军骑兵部队和蒙古骑兵部队一同从侧翼威胁满清,以保证林清华的战略得到完整实施。
至于这些镇虏军步兵身上背着的两支快枪,除了一支为他们自己使用之外,另外的一支将在他们抵达山海关后与大量的子弹一同交给随船返回的郑森舰队,由他们直接带回南洋,以装备郑森部队,而这六千余支快枪与大量的子弹也是林清华与郑森关系破裂之后,双方的第一次正式的军火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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