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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章 听证会开始 (2 / 6)
这个新鲜热辣的案子一经宣判就吸引了广大法律人的眼光,课堂上也讨论过。
案情大致是这样的:
这位纽约州的圣托贝尔先生被检察官指控犯有“一级赌博罪”和“赌博记录罪”。
经过圣托贝尔律师的介入,最终控辩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犯罪嫌疑人承认较轻的“赌博记录罪”,按照纽约州法律,此罪名最高可判一年有期徒刑。
作为认罪条件,检察官表示不在法庭审判时对量刑提起建议,并且不再追究“一级赌博罪”。
这方面几乎和海因斯在庭外协议时的承诺几乎一摸一样
实际上赌博记录罪不算太严重的问题,大多数是判几个月意思意思就得了,甚至还有用社区劳动来代替坐牢的。
协议达成后,被告律师撤回了无罪辩护诉状,决定以“赌博记录罪”向法庭认罪,并表示申请是自愿的。
法院接受了请求并决定了宣判日期。
事情进展到这儿一切都正常,然后在宣判时法官会在量刑时会考虑被告的认罪态度等各方面因素,做出相应判决。
同时从相似性角度来说,和伯格曼案也差不多,如果不考虑那个见鬼的州联邦并联公诉-审判的机制的话。
按照正常推断圣托贝尔先生大概要坐上三五个月的牢,这是由纽约州无数的类似判例所决定的,对法官而言这也是小菜一碟的事情。
可是由于一系列法庭衙门内部的技术性延误,这个案子被拖了下去。
在拖延过程中,被告不知道处于何种目的更换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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